自營的“京東大藥房”恐怕是开不下去了

2022-06-23 06:00:07

$京東健康(HK|06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要規定“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


第八十二條【藥品網絡銷售管理】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的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立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藥品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種或者是藥品經營企業許可經營的品種。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藥品銷售、儲存、配送、質量控制等有關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不得編造和篡改。

第八十三條【第三方平臺管理義務】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提供藥品網絡銷售相關服務。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藥品網絡銷售質量管理體系,設置專門機構,並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員,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駐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對交易行爲進行管理,並保存藥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發現藥品交易行爲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主動制止,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十四條【藥品網絡零售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經審核後方可調配。對於未通過處方審核的,不得直接展示處方藥的包裝、標籤、說明書等信息。

國家實行特殊管理以及用藥風險較高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零售,具體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因爲根據前一句話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藥品網絡銷售質量管理體系,設置專門機構,並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員,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

和後一句話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駐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對交易行爲進行管理,並保存藥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發現藥品交易行爲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主動制止,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重點2:

第三方平臺要作爲網絡售藥監管者履行藥品(網上零售環節的)監管職責,而監管者自然是不能親自开店參與市場競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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