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簡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佔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爲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從任期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但可連選連任。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屆滿而未能連任;違反股東大會決議;股份轉讓;本人辭職;其他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產,董事喪失行爲能力等。
資格

公司董事爲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任免機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爲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序應規範,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开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屆內提出辭職。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开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職權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2)報酬請求權;(3)籤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等上籤名;(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義務和責任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人;②不得侵佔公司財產: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④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开立账戶存儲;⑤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⑥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⑦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⑧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傭金,歸爲己有;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⑩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公司借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第③至⑩的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勤勉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和安排公司事務時,以一個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謹慎的態度,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的利益。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