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單

解釋
撤單

撤單是股票術語,當證券商接受投資者买入股票的委托後,就要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去購买股票,因此這部分資金當天就必須鎖定在該用途上,即使不能成交,也只有等到第二天該合同自動作廢以後,這部分資金才能解凍出來。

股票時也一樣,當證券商接受投資者賣出股票的委托後,就要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去賣出該股票,因此這部分股票當天就必須被鎖定,即使不能成交,也只有等到第二天該合同自動作廢以後,這部分股票才能解凍出來。

如果投資者在當天要動用被鎖定的資金(在委托买入時,想改變买入價格或不想买入)或股票(在委托賣出時,想改變賣出價格或不想賣出),就必須先通過撤單撤消該委托,才能動用被鎖定的資金股票。如果投資者在完成撤單之前,原來的委托已經成交,就不能撤單。

示例

例如:你看到價格降得比較厲害,覺得他能降到4.7元,但你剛也委托4.8元买入,你就會先撤掉4.8元的买單,再以4.7元的價格委托买入。

情況
撤單——相關圖片

歸結起來發生撤單主要有下面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追高,你必須以更高的價格买入,而你手頭沒有資金,需要把之前的委托撤掉,用更好的價格追入;

第二種情況:割肉股價調得很厲害,你必須以更低的委托價格賣出才能成交,這時候需要撤掉之前的賣單;

第三種情況:就是上面的提到的,你發現能有更好的價格买入或者賣出,那么撤掉之前的委托,而選擇更好的價位進行委托。

多數是不收的,但各地個證券公司也不一樣,如果您恰好碰到收費的那么趕快換公司吧。按照規定,可以收五元的撤單費,網上交易以及相當多的營業部都是宣布免收撤單費的,因此需要和你的券商核實此問題。

相關事件

在網上交易系統拋出股票後,在特定時段撤單委托無效,結果造成巨大損失,上海股民韓女士爲此將證券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差價損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月21日終審駁回了股民訴訟請求。律師提醒投資者盡可能熟悉交易規則,並建議適當修改委托合同

撤單無效導致損失

2008年5月13日9點24分,韓女士通過招商證券網上交易系統,以11.40元的價格委托賣出92600股“西藏藥業”股票,但猶豫之後在半分钟內進行了撤單。幾分钟後股市开盤,韓女士打开交易記錄,發現92600股“西藏藥業”已於9點31分被全部賣出。當天,該股以11.47元的漲停價收盤,次日摸高至12.20元。

事後,韓女士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查詢得知,系統在當天9點24分時收到過其發出的一次撤單委托。但是,按照交易規則,當天9點20分至9點25分期間的撤單通知無效,因此韓女士的撤單通知被視爲無效委托。爲此,上證所曾給出過出錯代碼信息。

韓女士認爲,招商證券的網上交易系統並未將上證所回報的撤單出錯代碼及時告知其本人,致使其誤認爲撤單成功而沒有採取補救措施,因此向招商證券起訴訟,索賠7.4萬余元股差價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了韓女士的訴訟請求。韓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韓女士稱其作爲老股民,知道無效撤單的時間段,因此在當天9點25分後又多次發出撤單指令,但招商證券事後卻將這部分信息刪除。庭審中,韓女士堅持要求招商證券賠償7.4萬余元損失。

應“喫透”交易規則

二審法院認爲,在韓女士與招商證券籤訂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中,對韓女士通過網上委托方式而下達的股票易指令,雙方並未約定招商證券負有監管並將有關出錯交易信息隨時反饋給韓女士的合同義務。因此,韓女士指責招商證券沒有如實、及時地將上海證券交易所給出的出錯代碼信息傳達給其本人,要求招商證券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的要求,缺乏事實依據。如果按韓女士所稱,其本人在9時25分之後又反復下達過幾次撤單指令,則招商證券是否向韓女士的第一次撤單出錯信息作出反饋,對韓女士而言,並不具有任何意義。況且,雖然韓女士堅稱招商證券清除了相關撤單指令記錄,但對此韓女士始終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法院無法支持韓女士的指控。另外,韓女士以2008年5月15日交易當日“西藏藥業”瞬間達到的每股12.20元的最高成交價格,結合其11.40元賣出價格之間的差價作爲索賠依據,顯然不具有合理性。爲此,二審法院駁回韓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許峯律師提醒投資者,要盡可能熟悉交易規則,並建議對委托合同進行適當修改,在合同中約定信息反饋義務。業內律師還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果股民在9時25分之後下達指令的事實能夠有證據證明,則被告有責任承擔損失,但考慮到股民的自身能力,要求股民提供證據可能並不公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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