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

概述
債券(Bonds)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买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爲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爲固定利息證券

政府債券
概念

  政府債券(Government Bonds)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爲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爲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爲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美國聯邦政府發行的各種債券,包括國庫(treasurybills)、國庫本票(treasurynotes)和聯邦政府公債(treasurybonds)。

性質

  政府債券的性質主要從兩個方面考察:第一,從形式上看,政府債券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它具有債券的一般性質。政府債券本身有面額,投資投資於政府債券可以取得利息,因此,政府債券具備了債券的一般特徵。第二,從功能上看,政府債券最初僅是政府彌補赤字的手段,但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政府債券已成爲政府籌集資金、擴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並且隨着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漸具備了金融商品信用工具的職能,成爲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

特徵

  1、安全性高。政府債券是政府發行的債券,由政府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是國家信用的體現。在各類債券中,政府債券信用等級是最高的,通常被稱爲金邊債券投資者購买政府債券,是一種較安全的投資選擇。
  2、流通性強。政府債券是一國政府的債券,它的發行量一般都非常大,同時,由於政府債券信用好,競爭力強,市場屬性好,所以,許多國家政府債券的二級市場十分發達,一般不僅允許在證券交易上市交易,還允許在場外市場進行买賣。發達的二級市場爲政府債券轉讓提供了方便,使其流通性大大增強。
  3、收益穩定。投資者購买政府債券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政府債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證,其信用度最高,風險最小,對於投資者來說,投資政府債券收益是比較穩定的。此外,因政府債券的本息大多數固定且有保障,所以交易價格一般不會出現大的波動,二級市場交易雙方均能得到相對穩定的收益
  4、免稅待遇。政府債券市政府自己的債券,爲了鼓勵人們投資政府債券,大多是國家規定,對於購买政府債券所獲得的收益,可以享受免稅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投資公司債券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個人所得稅,但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可免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政府與其他證券名義收益率相等的情況下,如果考慮稅收因素,持有政府債券投資者可以獲得更多的實際投資收益

中央政府債券

  中央政府債券又稱國家債券或國家公債券。各國政府發行債券的目的通常是爲了滿足彌補國家財政赤字、進行大型工程項目建設、償還舊債本息等方面的資金需要。國家債券按照償還期限的長短可分爲短期國家債券、中期國家債券長期國家債券,但各國的劃分標準不盡一致。美國日本等國家以1年以下的債券短期國家債券,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債券爲中期國家債券,10年以上的債券長期國家債券美國和英國發行國庫券,均爲彌補國庫暫時性資金不足。美國國庫券的償還期限通常爲3個月或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英國國庫券的償還期限通常爲90天。中國國庫券有所不同:①它不是短期國家債券,而是中長期國家債券。其償還期限已先後有10年、5年、3年3種。②它所籌集資金一是用於國家重點項目建設,二是用於彌補預算赤字。此外,中國的國庫券尚未成爲中央銀行從事公开市場業務的工具。
    國家債券的發行者是中央政府,由國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它可以全部在證券交易上市,也可以在到期前用作抵押貸款擔保品,而且,政府不徵收債券收益所得稅。因而,它的信譽好、風險小、流動性強、抵押代用率高,是最受投資者歡迎的金融資產之一。國家債券的發行量和交易量在證券市場一般都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不僅在金融市場上起着重要的融資作用,而且是各國中央銀行進行公开市場業務的重要手段。國家債券的發行一般以公募行爲主,同時又多採取間接銷售的方式,即通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公开向社會上發行。國家債券的發行,一般在國內以本幣幣種發行,稱作政府本幣內債,在國外也有時以外幣幣種發行,稱作政府外幣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簡介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爲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爲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地方政府債券又被稱爲“市政債券”(Municipal Securities)。
  地方政府債券又稱地方債券,是由省、市、縣、鎮等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發行這類債券的目的,是
  爲了籌措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滿足市政建設、文化進步、公共安全、自然資源保護等方面的資金需要。美國地方債券稱市政債券,主要分兩類:一類是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稅收擔保的普通債務債券,其資信級別較高,所籌資金通常用於教育、治安和防火等基本市政服務;另一類是以當地政府所建項目得到的收益來償還本息的收入債券,政府不予擔保。所籌資金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收費大學生宿舍、收費運輸系統和灌溉系統等。日本地方債券稱地方債,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原則上不在交易上市(東京都債除外)。地方債公募地方債私募地方債。英國的地方債券稱地方當局債券,可以在倫敦證券交易上市,地方當局發行債券額度英格蘭銀行中央銀行)負責控制
  

地方政府債券--在中國

  在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爲發債主體。不過我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爲地方債券範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爲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爲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券最早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1981年恢復國債地方債券就不見蹤影了,1993年地方國債被國務院明確“叫停”,原因是“懷疑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預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的禁令一直保持至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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