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簡介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包括劃分爲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账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成本),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二)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間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
對於收到的屬於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成本)。
(三)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账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账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準備)。同時,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累計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四)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其账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爲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應在重分類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账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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