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

 

簡介

持有至到期投資"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價值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進行明細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主要账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取得該投資的公允價值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溢折價),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購入的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已到付息期按面值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攤余成本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內按攤余成本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本科目( 應計利息),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收到持有至到期投資合同支付的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應計利息)。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按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折價攤銷額,借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溢價攤銷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其账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其账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爲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應在重分類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等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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