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
1、法定免稅
2、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範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徵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例如,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臨時免稅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免的特殊規定。這類免稅一般在稅收法律、法規中均只作出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哪類行業或者項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稅,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徵。因此,這類免稅與特定免稅一樣,一般都需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權限內審核批準後,才能享受免稅的照顧。例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徵所得稅1年。
上述三類免稅規定,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都嚴格控制,盡量避免這類條款所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負面影響。由於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時期,經濟法律、法規尚處於不斷修改完善階段,爲了保證國家各項改革措施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在現有法定免稅政策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和補充大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條款,不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由於實行免稅法採用的稅率不同,免稅法可分爲兩種形式:全額免稅法(MethodofFullExemption)和累進免稅法(MethodofProgressiveExemption)。
1、全額免稅法
全額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課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一部分所得。這種辦法在國際稅務實踐中已不多見。
2、累進免稅法
累進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免稅,但在確定納稅人總所得的適用稅率時,免稅所得並入計算。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其他所得徵稅,仍適用其免稅所得額扣除前適用的稅率。實行免稅制的國家,大多採用這個辦法。
2)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居住國採用免稅法,可以使納稅人實際享受到來源的國給與的優惠。
2、免稅法的缺點
1)免稅法是建立在居住國放棄對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徵稅權的基礎之上,使居住國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該是兼顧來源的國、居住國、納稅人幾方面的利益。
2)在採用免稅法時,如果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徵稅,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就會出現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內取得的同樣收入,稅務負擔低。與公平原則不符。也會引起國內的資本與利潤,不正常地轉移到低稅負國家或者避稅地區。在實踐中,採用此種方法的國家較少。
免稅品不交增值稅,也就不能开增值稅發票。企業購买免稅商品,可以按照購买金額的10%做進項稅抵扣。通常可在機場的免稅店,消費物品免費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優待外國觀光客在購买消費品時可免稅的國家,購买到免稅商品。
到境內免稅商店購买外匯商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屬於符合規定的供應對象;(2)特有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即本人護照及經海關籤證的“入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或者“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等;(3)持有從境外帶入,並已向海關申報的外幣;(4)符合海關對免稅物品驗放的規定,即旅客有準予帶進免稅物品的額度,並在限定物品品種、數量範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稅
免稅店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企業。
中國境內的免稅店主要有口岸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供船免稅店及我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
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免稅法。實際上,是納稅人的居住國,承認來源地國的權利優先,放棄了自己國的徵稅權。
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獨佔地位,對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來自外國並已由外國政府徵稅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予課徵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因雙重稅收管轄權而導致的雙重課稅。
比如,納稅人收入150萬元,其中50萬元在來源的國不納稅,其中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120萬拿回祖國,在祖國,100萬元就不收稅了,僅僅對沒有繳納稅款的50萬元收稅。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所得,不收稅,例如巴拿馬、阿根廷。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特定範圍的所得,在一定條件下不收稅,例如德國、法國、西班牙。
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復徵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特別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一般來說,免稅法可以使本國的跨國納稅人避免國際雙重徵稅,也可以保證行使稅收地域管轄權國家的優先徵稅權,但是由於這種避免國際雙重徵稅的方法不能保證居住國(或國籍國)完全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有可能影響本國的財政收入,所以這種方法只有少數國家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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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稅專題http://www.mmimm.com/MRD1522888/NEW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