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


對象
納稅申報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徵稅款報告;

(一)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額未達起徵點或沒有營業收入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納稅人

(二)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徵人。

類型

1.正常申報:是指納稅人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辦理各稅的納稅申報。

 2.非正常申報:

(1)欠稅補繳。一是緩繳期內稅款繳納申請: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延期繳納稅款時,提供有關資料。二是補繳欠稅申請:補繳繳欠款申請是指在申報期限以後對當期未繳稅款繳納時,提供有關資料。

(2)遲申報:是指超過規定申報期限以後對當期應納稅款的申報。

(3)檢查補稅。(4)評估補稅。(5)行政處罰。(6)自查補稅

期限

(一)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納稅申報操作實務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於期滿後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4、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後一日,如遇公休、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徵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徵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方式

(一)上門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徵稅款報告。

(二)郵寄申報。納稅人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採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爲實際申報日期。

(三)電傳申報。實行自核自繳,且有電傳條件的納稅人,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採取電傳申報。

材料
納稅申報表
(一)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要求
納稅申報培訓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應當到當地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徵稅款報告表,按照表式內容全面、如實填寫,並按規定加蓋印章。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和證件: 1.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 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明細表; 3. 增值稅納稅人先徵稅後返還申請表; 4. 外商投資企業超稅負返還申請表; 5. 與納稅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聯營企業利潤轉移單; 6. 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7.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8. 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9. 國家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徵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報告表或者委托代徵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徵稅款的合法憑證,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徵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

納稅人應當按月將納稅申報資料裝訂成冊,並按規定保管六、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

期限
納稅申報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於期滿後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在次年4月15日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實行匯總(合並)納稅的駐贛二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31日前,三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15日前,四級成員企業應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納稅申報;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二級納稅成員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6月15日前,三級納稅成員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5月15日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3.繳納外企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

4.繳納其他稅種納稅人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順延
納稅申報順延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爲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國稅務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3.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申報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爲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範自行納稅申報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納稅申報內容流程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並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籤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個人納稅申報流程
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账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爲: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爲: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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