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

什么是匯算清繳

  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納稅人會計數據爲基礎,將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爲應納稅所得,套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後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並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爲基礎,以稅收法規爲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並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經稅務機關受理並審核後,辦理結算稅款手續。之後,稅務機關根據選案標準、平時及審核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納稅檢(稽)查。

匯算清繳的對象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範,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帳徵收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其適用對象具體包括: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或者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企業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個人所得稅。包括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及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於免稅期,均應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的程序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1998-10-20國稅函1998182號)等法律的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內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所得稅報表,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後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於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並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後,予以核準

  (4)納稅人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匯算清繳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採用“應付稅款法

  1.計算出應繳或應補繳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實際收到退回的多繳稅款時,作與上述方向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

  1.計算出應繳的所得稅時,需減去(或加上)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

  貸: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或貸:遞延稅款)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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