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設立


簡介
  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設立均應採用此種方式。發起設立是歐洲大陸國家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廣泛採用的做法。採用發起設立方式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發起人範圍內籌集本金,設立公司時的股東都是發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監事只能在發起人中選任。特點
  發起設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人必須是發起人,社會公衆不參加到股份認購之中。由於股份認購人即是發起人,所以發起設立又稱爲“單純設立”。
  2、發行人必須認足首期發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認購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完成前進行股份認購,屬於“創設前認購”,與公司成立後增資認購不同。
  此種設立方式對社會公衆利益影響相對較小,成立後的公司股東也具有穩定性、封閉性等特點,比較適應中小型合同。主要程序
  發起設立的主要程序爲: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以要式方式載明法定和約定的必要事項。籍此確定公司的類型、宗旨等重大事項,爲公司的設立提供基本的行爲規範。
  2、認足首期股份
  公司首期發行的法定股份,必須由發起人全部認領,不得向社會公开募集。除其他發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發起人均不得將其認股權轉讓他人。
  3、繳納股款
  通常,發起人均應按其所認股份繳足全部股款。也有些國家(如法國、德國) 規定,發起人可以分期繳款,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全部股款的1/4。
  4、組建管理機關
  由發起人選任董事監事等,建立公司管理機關。其選舉表決方法,各國規定不一。有的規定“一股一票”,有的限制表決權最高額,還有的採用累積投票法
  5、進行設立登記
  由選舉產生的公司管理機關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後,公司即爲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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