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

什么是擔保合同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爲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並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爲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合同放到了一起。
擔保合同的特徵
  1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爲前提。被擔保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爲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擔保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爲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擔保債務範圍不得超過合同債權的範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合同關系消滅,爲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後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合同的,若被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爲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擔保人的義務並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爲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爲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爲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爲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認定爲無效;;國家禁止爲保證人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爲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爲保證人都應認定爲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爲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爲抵押物的財產作爲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爲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爲無效,如保證人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的內容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爲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爲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合同生效的時間 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自合同籤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
  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擔保法禁止的;抵押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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