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資格

什么是保證人資格
  保證人資格即保證人的條件,是指民事主體成爲保證人所應當具備的行爲能力和清償債務的能力。是在訂立保證合同時首先應考慮的一個問題。倘若保證人不合格,將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爲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籤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爲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準後可以作爲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爲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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