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

出質人(Pledgor)

什么是出質人

出質人是指將質物交給質權人,供作該債權擔保的人。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自己,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債務人用自己的物品出質,則此時出質人就是債務人本身,如果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物品出質,則此時出質人就是該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出質人均爲債務人,債務人將自己的物品出質給債權人,由債權人代爲保管,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依法就質物優先受清償。但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不自己出質,而是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債務人出質,由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就該第三人的動產優先受清償。

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o、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在此種情況下將質物提存的,提存費用由質權人承擔。同時,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3)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爲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追償

  (4)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

出質人的義務

  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專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專利證書是證明專利權是否存在以及其專利權是否歸出質人所有的證明文件。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證明作爲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一項有效的權利;

  2.證明作爲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歸出質人所有的;

  3.表明從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專利權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專利權了;

  4.作爲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一旦發生權利缺陷,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專利局就會通知專利權人交回《專利證書》,從而,質押權人就能準確的知道專利權所發生的變動,以便及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其他的質物進行擔保,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5.交付其他的證明文件,使得質權人能夠全面了解專利權的情況,更好的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6.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其義務時,質權人將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擔保法》的規定將該專利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專利權,從其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當質權人有了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的證明文件時,行使拍賣、變賣行爲就更加方便了。

  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使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爲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以後,只有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才能使質押合同繼續有效,一旦作爲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不再有效了,相應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維護專利權的有效就成爲出質人的義務。專利權人的這項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或稱專利維持費。

  2.專利權人不得主動提出放棄其專利權的聲明。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專利權,自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因此,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專利權人不得行使放棄專利權的權利,使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另一方面,對於依1993年1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其保護期限爲5年,期滿可續展3年。如果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專利權的續展期限,那么,出質人必須在專利權的5年保護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提出續展申請,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沒有按規定按時提出續展申請的,其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屆滿後終止。

  3.當專利權發生權屬糾紛時,出質人應當積極主動地解決糾紛,使質權人的質權,不受來自他人的幹擾。

  4.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出質人不得轉讓其專利權,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擔保法》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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