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商

金融證券方面,從事經紀商活動的人不能直接進入交易經營,他們的主要作用是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將委托人證券轉交給經紀人交易所內买賣。經紀人對經紀商支付手續費,或稱爲回扣費。有些證券交易所規定經紀人不準向顧客提供有關證券交易的情況和消息,而經紀商則不受這一約束,所以經紀商在這些交易所較爲盛行。提供情況和通報信息就成了經紀商們招攬顧客的主要手段。經紀商客的這一作用頗得顧客歡心。對於一些水平高的經紀商,證券商甚至會全權委托他們辦理經紀商證券業務,他們也從中分享利潤。經紀商與經紀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它不同於證券商經紀人之間的买賣關系。經紀商也不同於證券商,證券商經營證券买賣業務,相互之間可以進行證券买賣,而經紀商本身並不從事證券买賣交易,只起中介作用。
經紀商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居間行爲的特點,經紀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2)具有居間能力和所從事居間業務的專門知識;
(3)應當是具有商業道德、恪守商業信譽者;
(4)經紀商應當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有一定的資金
經紀商的權利
經紀商在居間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依情形可被撤銷經紀商身份。經紀商在居間活動中事有的基本權利是請求給付報酬。這項權利在居間活動促使合同成立後得以行使。
如果經紀商從事居間活動沒有達到促成合同籤訂的效果,則無權請求給予報酬報酬數額,事前有協議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照一般的習慣給付報酬的承擔,在經紀商受單方委托時,按協議由單方委托人承擔;在經紀商受雙方委托時,由雙方委托人承擔。
經紀商應承擔的義務
經紀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1)據實報告及妥爲媒介之義務。經紀商應將其所知的有關訂約的各種情況,據實報告給各當事人。對顯然無支付能力者或知其無訂立該合同之能力者,不得爲其媒介。
(2)對於委托人忠實之義務。經紀商應盡力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與委托人之相對人合謀以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3)保守商業祕密之義務。如果委托人或相對人要求掮客不得暴露其姓名或商號,經紀商應承擔此義務。同時,對存貨數量、制作或保管技術、進貨渠道等,凡有約在先者,經紀商均應保守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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