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

交付(Delivery

交付的定義

  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變動頻繁,不適宜採用登記方式。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交付的類別

  民法理論將交付區分爲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僅指一方將物的佔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是通常意義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實現。如甲委托乙將書交給丙,同樣是現實交付。

觀念交付,這是法律爲交易便捷而規定的一些變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採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等。觀念交付是替代現實交付的,也稱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現實中移轉物的佔有,只是在觀念中完成交付過程,以求迅捷。觀念交付有以下幾種方式:

  (1)簡易交付:是指動產早就爲受讓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爲买。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風險

  (2)指示交付,是指在動產被第三人合法佔有的條件下,出讓人與买受人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將動產交給买受人。例如:甲將手機出借給丙,而後又將手機賣給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機交給乙,乙也有權要求丙交來手機,以代替現實交付。這同樣是爲了便捷交易、減少風險費用

  (3)佔有改定,是指動產交易中雙方約定,該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但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例如:甲出售手機給乙,但仍需使用,故與乙訂立借用契約,約定由甲繼續使用手機。佔有改定實際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結果:當出讓人出賣動產給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時將該動產出租、出借給出讓人時,佔有改定可以滿足买受人和出讓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觀念交付還包括擬制交付。擬制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項動產的物權憑證代替交付動產本身,如倉單、提單的交付。此類物權憑證的交付一般與交付物品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委托交付,是指出讓人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將動產交給承運人或郵局的交付方式。

交付的特點

  • 出讓人要有將動產佔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意思表示

交付的時間

  交付的時間。所有權轉移時間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說來都以交付作爲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交付的形式

  交付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

  (1)當面交付;

  (2)托運交付;

  (3)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交付;

  (4)需交出證明文伯的交付。

交付的作用

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

物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一定權益並排除他人幹涉的財產權利。動產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和留置權

動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變動實際上就是動產所有權主體的變動.《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如果沒有其他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財產所有權財產交付時起轉移。這一規定確立了交付是所有權變動的成立要件。

動產質權,是指因擔保債權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其佔有質物變賣的價款而受清償債權權利。動產質權系屬所謂“ 佔有擔保物” ,即以標的物(動產)移轉佔有佔有爲其成立及存續要件。也就是說,質權的設定因移轉佔有(交付)而產生,質權的消滅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當然,質物喪失也消滅質權)。在這個意義上,質物的交付是動產質權變動的成立要件。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第82條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裏債權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是按照約定佔有,即債務人將動產交付給債權人;如果因侵權行爲或其他原因佔有動產,則不發生留置。可見,只有債務人將動產直接交付給債權人時才產生留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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