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

歐盟的前身是歐洲共同體

  1993年11月1日歐洲共同體更名爲歐盟

  歐洲共同體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聯營和歐洲原子能聯營的總稱。

  1958年1月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聯營成立後,同1952年7月成立的歐洲煤鋼聯營共同設立歐洲議會和法院。

  1965年4月,法、西德、意、荷、比、盧6國把三個組織的部長理事會和委員會統一起來籤訂了條約。1967年7月統一了機構。三個組織的主要共同機構有:部長理事會(最高決策機構設在布魯塞爾)、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簡稱歐洲委員會,最高執行機構設在布魯塞爾)、歐洲議會(最初爲監督機構,以後陸續增加咨詢職能和某些立法權,設在盧森堡)、歐洲共同體法院(簡稱歐洲法院,最高仲裁機構,設在盧森堡)。

  1973年起,英國、愛爾蘭和丹麥正式加入後,歐洲共同體成員增加到9國。1974年12月,共同體決定把原來不定期舉行的成員國首腦會議制度化,規定每年舉行3次,定名爲歐洲理事會,商議共同體對內對外的重大政策問題。

  1975年起,希臘、葡萄牙和西班牙先後向歐洲共同體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希臘已於1979年5月28日籤署加入共同體的協定,從1981年元旦起成爲成員國,其他兩國也正在就參加問題與共同體進行談判,歐洲共同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從1979年6月起,歐洲議會的議員從198名增加到410名,全體議員都改爲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繼續加強歐洲議會的立法權。實際上,歐洲共同體已經由經濟共同體發展成爲政治、經濟統一的歐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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