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账戶


外匯账戶


目錄

1、什么是外匯账戶

2、 外匯账戶的種類

3、 外匯账戶適用的客戶

4、 設立和使用外匯账戶的基本原則

5、 外匯账戶的辦理條件

6、 外匯账戶的業務功能

7、 外匯账戶的开立、變更、關閉、撤銷以及账戶允許保留限額核準

8、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账戶的變更和注銷



外匯账戶(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什么是外匯账戶

......


  外匯账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個體工商戶外匯指定銀行开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账戶


外匯账戶的種類

  外匯账戶的分類: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收入來源於貿易服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如外匯結算账戶、暫收待付账戶、境外捐助账戶等;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又分爲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账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账戶

  資本項目外匯账戶收入來源於資本項目外匯,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账戶外債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账戶又分爲資本外匯账戶外債账戶等。



  外匯結算账戶,用於經常項目項下頻繁的收支結算,如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账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账戶

  專項账戶,用於存放特定外匯收入或用於特定外匯支出账戶,如境外捐助账戶、還貸專戶、臨時账戶等。






外匯账戶適用的客戶

  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有收匯需求單位及個人(指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設立和使用外匯账戶的基本原則

  設立和使用外匯账戶,有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核準制原則。設立外匯账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外匯账戶批準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账戶。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銀行才能爲客戶設立外匯账戶,並在外匯管理局準許的外匯活動範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2.限額管理原則。這是目前售匯總體原則的體現,允許設立账戶保留外匯雖然是售匯原則的一個特例,但並非意味着账戶余額可以無限度地擴大,因此幾乎所有外匯账戶都有限額控制結匯條件的設置。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管理作爲售匯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售匯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下,允許企業保留一部分外匯,減少买賣差價手續費的損失,有利於企業資金調配,給企業的結算提供了方便。外匯账戶中暫時闲置不用的外匯資金,可以在账戶中存儲,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允許轉作外匯定期存款,這是企業合理經濟行爲。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將外匯账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是一種逃避限額管理行爲

  3.真實性原則。各類账戶都有各自的收支範圍,不能互用和轉作他用,如經費專戶不能作爲外匯結算账戶使用;外匯保證金账戶是銀行爲規避風險、爲信用結算方式設立的專用账戶,直接在外匯保證金账戶上辦理外匯收付。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外匯账戶的使用及其真實性進行事後核查,實行年檢制度。經年檢合格的账戶,準許繼續使用;經審核不合格的账戶,如違規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後允許其繼續使用,如違規情節較重的,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暫停使用的外匯账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用於外匯的收付。

  4.合規性原則。涉匯單位外匯账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爲一個账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账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未經外匯管理局批準,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开戶o

  5.專有性原則。外匯账戶由批準的設立者專用,不得將账戶出借、串用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外匯账戶的辦理條件

  單位在向銀行申請开戶時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 外匯登記

  2. 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3. 預留銀行的印鑑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

  5.开戶申請

  6. 外商投資企業开立資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籤發的开戶核準


外匯账戶的業務功能

  1. 下列外匯可存入本存款账戶

  (1)由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匯入、攜入或寄入可自由兌換外匯。如爲外鈔,需按當日的外鈔买入牌價和外匯賣出牌價套算成外匯入账。不能立即付款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收妥後方可入账。

  (2)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保存的外匯

  (3)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外匯

  (4)國外金融機構持有的外匯

  (5)其他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

  2. 本账戶存款幣種

  美元港幣日元英鎊歐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幣存入,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種貨幣入账。

  3. 本账戶的其他功能

  (1)可匯款至境外。匯出款項的貨幣種類原則上應與外幣存款貨幣種類相同,如匯出其他種類貨幣外匯,按外匯买賣辦理。

  (2)可轉入本單位存款銀行或在其他金融機構开立的其他外幣存款账戶

  (3)根據存款單位所屬人員的離境需要,可憑有關證明酌情提取外鈔。

  注:本頁面提供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爲準,最終解釋權屬中國工商銀行


外匯账戶的开立、變更、關閉、撤銷以及账戶允許保留限額核準

  一、項目名稱:外匯账戶的开立、 變更、關閉、撤銷以及账戶允許保留限額核準

  二、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193號令);

  2、《境內外匯账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8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義烏市境外駐華商務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3】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06】19號)。

  三、申請材料:

  (一)开戶提交材料:

  1、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开立資本账戶申請書》;

  2、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返還);

  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合資合同、章程中關於資金到位進度的條款、投資方關於繳付投資款的書面通知等)。

  (二)账戶變更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基本情況、變更事項及其原因等);

  2、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返還);

  3、企業應提供商務部門關於資本變動的批復、變更後的批準證書及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如發生账戶遷移,應提供能反映原外匯账戶貸方累計出資情況的進账單及余額對账單;

  5、企業如以其外債轉增資本,應提供外匯局出具的外債注銷證明;

  6、原开戶資本账戶核準件(驗後返還);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注:3、4、5、6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辦理流程:外匯局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开立、變更、關閉進行核準。境內機構凡已辦理過基本信息登記手續的,或已經开立過經常項目外匯帳戶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的,如需开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可持开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开戶手續;凡未辦理機構基本信息登記的,應持以上資料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異地企業在鹹陽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應在鹹陽外匯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

  五、辦理期限:資料齊全,即時辦理;

  六、實施機關:國家外匯管理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账戶的變更和注銷

  外國投資者辦理專用外匯账戶的變更和注銷,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資料:

  (1) 外國投資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書面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及原因)

  (2) 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返還)

  (3) 退回原开戶核準企業聯,銀行聯(如銀行已歸檔,不能退回,則應提供銀行銷戶通知)

  (4) 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審核無誤後,外匯局將爲企業辦理專用外匯账戶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