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什么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特點[1]
1.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運用市場機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資金爲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着生產和流通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出於自愿,借貸雙方較爲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遊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闲置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槓杆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I資金實愿效益得以發揮,這在目前我國資金短缺情況下,無疑是一有效集資途徑。
3.民間借貸吸引力強,把社會闲散資金和那些本欲擴大消費的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爲生產流通資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蚵壓辦,對抑錯消費擴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與國家金融展开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掣。
民問信貸在利用其特點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也伴有消極因素的出現。在實踐中,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明確、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認識的不統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處予:_非法狀態-或放任失控狀態,法未確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動或半地下活動進行的,這無疑爲一些不法分子乘機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風險系數極大,往往投資予風險事業而受危害,便在借貸雙方和存款者之間產生連鎖反應,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I第三,信貸經營者往往經營管理能力差,亦無嚴密的財會、簿記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敗,對金融市場、生產和流通是個衝擊,第四,借貸手續過卡簡便,一不考慮資信,=無財產擔保,每每糾紛發生無法解決,而借貸的直接現金交易,使其難以在更太範圍內爲商品經濟腮務,且有些信貸已脫離了生產流通領域,一些人借機放超高利息,進行高利貸活動,折舊違背了信貸總值,幹擾了金融市場,凡此種種,都需要我們從立法上加以研究解決。
民間借貸的分類[2]
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有無息和高利貸兩種。無息信貸主要發生在親友和鄰裏之間,經濟困難時暫借實物或錢。建國前農民向錢糧行或地主借債,交付高額利息爲高利貸。其借貸形式有“三分息”、“月番”、“印子”、“馱糧”等,年息均爲30%以上。
民間借貸的作用[3]
1.作爲銀行、信用合作社的補充,民間借貸能更廣泛地動員、挖掘遊資,使更多的闲散資金用於生產和流通,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要。
2.民間借貸大多服務熱情、手續簡便、經營靈活、條件寬松,成爲銀行、信用合作社的競爭對手,可促使它們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3.爲銀行、信用社拾遺補缺,更好地適應家庭及多種合作經濟分散經營的特點,滿足其對資金融通多渠道、多形式的要求。農村民間借貸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有其消極作用,如脫離國家信貸政策的制約和監督,盲目性較大;債權缺乏法律保證,易產生糾紛,增加社會不安全因素;貸款有的用於非法經營,助長不良風氣;有的利率偏高,刺激部分資金趨向高利貸。因此,對農村民間借貸應加強管理,積極引導,趨利避害,以利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
民間借貸存在的緣由[3]
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有悠久的歷史,它起源於農民間因備耕、渡荒、婚喪嫁娶等臨時性需要而進行的少量實物、現金的借貸。除高利貸形式外,農民之間一直有互通有無、調劑資金的習慣和傳統,只是在農村合作化以後,銀行和信用社的信貸成爲農村信貸的主體,社隊集體之間,集體與社員之間,社員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雖未消亡,但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改革开放以來,隨着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村各業對資金的需求也不斷增加,不僅銀行、信用社的業務量有較快的增長,民間借貸也有了較大發展,成爲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有其必然性。
(1)農村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經營單位分散,對資金的需求變化大、數量小,民間借貸形式手續簡便而靈活,一般數額小、借期短,加上有羣衆基礎和傳統習慣,因而易於爲農民所採用。(2)農村商品經濟,特別是鄉鎮企業的發展,使融資需求大大增加,要求運用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多種資金融通形式,以滿足大量的資金需求。(3)農村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方式並存,也要求多種融資形式與之相適應。(4)農村有相當數量效益較好的企業和經營單位,它們對資金供應的靈活性要求比較高,且對較高利率的貸款有較強的承受能力。
(1)農業銀行、信用社是專門負責農村金融業務的機構,爲農村經濟的發展融通了大量資金,但因信貸政策、貸款手續、資金、人力、網點、服務等方面的限制和局限,往往不能及時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要。(2)隨着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和農村各業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他們手中有相當一部分闲散、待用的貨幣可以投入融資。
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主要方式[3]
1.個人之間借貸。由於收入水平的不同,有些農民手中有闲置富余的貨幣,有些農民則有生產或生活用款的需求,但自身的收入有限,而在正規的金融組織、機構一般又得不到貸款,他們往往會向親朋、好友、熟人、鄰裏借款。
2.以某一專門從事貨幣借貸活動者爲中介進行借貸。農村存在着專門經營貨幣借貸業務的個人,有的甚至發展爲私人錢莊。他們以自己的錢財爲資本,同時以比銀行更高的利率吸收社會遊資,然後再貸放出去。
3.以互助會形式提供借貸。這是組織化、成員化的信貸活動。若幹有關連的成員建立一個合作互助會社,會員將多余資金存人會社,也吸收社會上的資金,當會員有需求時,可以得到利率優惠的貸款,也可向非會員貸款,年終還可以根據業務开展的情況按會員存款份額分紅。
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借貸雙方通過籤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爲。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分爲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民間借貸的形式
(1)低利率互助型借貸。這種形式也就是民間常見的“幫困濟貧”,主要是城鄉居民、個體私營企業主之間用自有闲置資金進行的無償或有償的相互借貸行爲。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貸雙方直接見面,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由口頭約定、或打個借條,用於個人之間,主要是親友之間臨時性資金調劑,金額從幾百元到數萬元,企業之間金額由數萬元到數百萬元,有的甚至單筆達上千萬元。此種借貸借款期限靈活,有不定期、幾天、幾個月,借貸雙方私交好時期限可以長達幾年。互助型借貸基本不考慮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決生活、生產急需。
(2) 企業集資型借貸。企業集資型借貸主要分爲企業集資和社會集資。企業集資,主要是企業向股東、職工借債或以入股的方式籌措資金,以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有部分企業向員工收取所謂“工作保證金”,一方面穩定員工工作和防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達到集資的目的;還有些企業委托職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房產作抵押取得貸款後由企業使用,利息由企業支付;企業集資的利率、股息一般相當或略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社會集資,主要是一些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由於暫時資金周轉不靈,面向社會進行季節性集資。也有個別房地產开發企業,爲逃避一些正規的規費,或因爲不具有开發資質,將社會購房者編造爲本企業職工,進行虛假集資建房,購房者所交首付款成爲建房的集資款項。還有基層政府出面融資,是指爲保證行政區域屬下的重點項目建設正常進行,以政府名義向特定對象集資。
(3) 發放高息型借貸。這種借貸的融資主體主要是個體及民營中小企業,以關系和信譽爲基礎,籌措資金多用於生產資金的周轉。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爲了給闲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這種以信用交易爲特徵、利率水平較高的借貸是民間借貸的最主要方式。這種借貸利率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時間長短、借款的急緩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業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內,月利率從8‰到30‰。
(4)不規範的中介借貸。這些中介公司對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公司等,它們借助於正規中介機構的融資行爲或以非正規中介機構爲依托進行民間借貸。另外,民間注冊成立擔保公司,爲企業 (多爲中小企業)、個體私營業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擔保。
民間借貸要注意事項
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由此而導致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籤訂任何合同;有的雖然籤訂了合同,但規定不夠詳細,甚至因爲合同無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間借貸究竟應該注意什么?這裏,根據多年兼職律師辦案的經驗,向你介紹一些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知識: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籤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二、有關利息的約定要合法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三、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由於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很多人並沒有對它給予應有的重視。孰料,一些無賴之徒正好鑽了這個空子,採取賴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債務。在此提醒大家:還款最後期限後的兩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你必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則,兩年過後,法律對你的債權不予保護。
四、處理糾紛方式靈活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這裏特別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種方式:“訴訟”,它特指法定的一種簡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該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債務人如無異議,支付令則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如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