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律師費



房貸律師

房貸律師的產生主要是房貸過程中需要律師見證,最早是由內地銀行從香港引進的。

律師見證本意是對房貸過程中申請事項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證明,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借款人作爲交易雙方,都分別享受律師提供的相應服務。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律師不是由雙方協商,而是由銀行指定,而且享受服務的是銀行,交費的卻是买房人,律師見證也早就流於形式。

房貸前期審查本來應該由銀行來做,交給律師後,律師根本不可能一一去核實資料的真假。买房人的身份證明,律師無法核實;买房人的收入證明,同樣無法核實。在有的律師事務所,核實的電話也不打,主要由助手填表蓋章,律師籤字。更可怕的是,房貸律師費並不完全由律師支配,還要返還一定比例开發商銀行,滋生腐敗。

一直以來被認爲是銀行業“行規”的“房貸律師費”在北京率先被叫停。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市律師協會發布聯合公告,房貸律師費將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以後個人在申請購房貸款時,銀行委托律師調查貸款者的還款能力和貸款資格時所產生的“律師服務費”,不得再向貸款人收取。北京14家銀行均表示將加強自律銀行自身聘請的律師銀行付費,不再轉嫁給貸款購房消費者。

北京市消協指出,目前消費者所支付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律師費,絕大部分爲銀行委托的律師費用銀行律師幫助審查借款人的貸款資格,目的在於規避風險銀行委托的律師銀行提供服務,卻要消費者付費,明顯不公平;而且有相當多的消費者在支付律師費後,根本沒有見過律師

公告中指出,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聘用律師時要堅持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銀行委托律師銀行付費;消費者委托律師,由消費者付費。同時,規範律師從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執業行爲,要遵守《北京市律師執業規範》的規定,不得進行雙方代理。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將出臺《律師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法律業務操作指南》,從律師執業的角度規範律師行爲

北京市消協提醒消費者,應對個人按揭貸款業務中律師費收取情況進行監督,若發現有哪個銀行自己委托律師,卻把所承擔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可以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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