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


定義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 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开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保兌債券發行擔 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爲
  授信按期限分爲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決策要求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擾。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項目;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投資,以授信作爲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增資擴股;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爲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1.項目批準文件;2.環保批準文件;3.土地批準文件;4.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準文件。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籤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籤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籤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籤名者身份以及所籤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與貸款區別
  授信不能等同於貸款。授信是一種風險控制的總的概念。貸款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須在一定期限內歸還,並支付利息客戶銀行需求不僅包括貸款,還有票據信用證等。授信包括了銀行的表內、表外業務,开信用證也要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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