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爲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爲共同海損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爲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爲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凡屬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復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且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爲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余標的物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接受後,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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