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


定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這是財產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通過補償,使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付、修理、更換和重置。意義
  損失補償原則除了與海上保險法其它原則(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則)密切相關外,還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復保險與分攤等規則。在英國,損失補償原則來自於禁止賭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國,損失補償原則來自於公平原則和禁止不當得利的規定。損失補償原則禁止保險人從保險中得利,從而減少了道德風險,維護了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 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於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作爲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並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爲限,以保險金額爲限,以保險利益爲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爲了避免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委付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爲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爲條件。因爲委付包含着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幹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接受,不得撤回。
  4、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並且不得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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