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金融資產。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風險。用來證明融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條約金融工具又稱交易工具,它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並據以進行貨幣資金交易的合法憑證,是貨幣資金金融資產借以轉讓的工具。

基本介紹

  金融

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余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爲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風險金融工具分爲2大類:現金類和衍生類。現金類分爲證券類和其他現金類(如貸款存款)。衍生類分爲交易交易金融衍生品和櫃臺(OTC)金融衍生品。另外,金融工具也可以根據財產類型分爲債務型和所有權型。
基本內涵
  金融 工具又稱交易工具,它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並據以進行貨幣資金交易的合法憑證,是貨幣資金金融資產借以轉讓的工具。形成一個企業金融資產或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兩大類。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2號準則對金融工具定義如下:“一項金融工具是使一個企業形成金融資產,同時使另一個企業形成金融負債權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任何合約”。這一定義將基本金融工具也包括在內,但更側重於表達衍生工具的特徵。第32號準則對定義中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工作作了列舉說明:
  (1)金融資產泛指如下任何一類資產:①現金;②合約規定的從另一企業收到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權利;③合約規的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另一企業金融工具的權利;④另一個企業權益工具。
  (2)金融負債泛指如下任何一項負債:①合約規定的轉移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另一企業的義務;②合約規定的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企業交換金融工作的義務。
  權益工具表示對企業資產抵消相關負債後的淨資產權利合約
  美國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第105號財務準則公告(SAS105)指出,金融工具包括現金、在另一企業所有權益(ownership inc )以及如下兩種合約;①某一個體向其他個體轉交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潛在的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個體交換金融工具的合約規定的義務。②某一個體從另一個體收到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約規定的權利
  第105號公告限制了金融工具的範圍。一項資產,在未來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勞務,而不是收到現金或其他個體的所有者權益,則不是金融工具,如預付账款預付費用。同樣,一項負債,其未來可能的代價是轉移商品或勞務,而不是轉交現金或另一企業所有者權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預收账款、遞延收及產品質量擔保義務,含有用苛一項金融工具交換物資產的權利或義務的期權遠期合約不是金融工具,例如,兩家企業籤訂了一項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購貨方同意在六個月後接受一定數量的小麥或黃金,並在交貨日支付100000美元,這一遠期合約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將來需要企業支付現金但尚未從合約中產生的或有事項,也不是金融工具。

基本分類

  金融工具按其流動性來劃分,可分爲兩大類:
具有完全流動性金融工具
  這是 指現代的信用貨幣現代信用貨幣有兩種形式:紙幣銀行活期存款,可看做銀行負債,已經在公衆之中取得普遍接受的資格,轉讓是不會發生任何麻煩的。這種完全的流動性可看作金融工具的一個極端。
具有有限流動性金融工具
  這些金融工具也具備流通轉讓、被人接受的特性,但附有一定的條件。包括存款憑證、商業票據股票債券等。它們被接受程度取決於這種金融工具的性質。
  1.長期債(一年以上):
  (1)證券類(securities)=債券(bonds)
  (2)其他現金類=貸款(loans)
  (3)交易交易金融衍生品類=債券期貨(bonds futures)
  (4)債券期貨選擇權(option on bonds futures)
  (5)櫃臺金融衍生品類=Interest rate swap
  (6)Interest rate cap and floors
  (7)Interest rate option
  (8)Exotic instrument
  2.短期債(一年以下):
  (1)證券類(securities)=鈔票(bills,CommercialPaper)
  (2)其 他現金類=存款, 定存(CD)
  (3)交易交易金融衍生品類=短期利率期貨(short term interest rate Futures)
  (4)櫃臺金融衍生品類=Forward rate agreement
  (5)所有權(equity): 證券類(securities)=股票(stock)
  (5)其他現金類=無
  (6)交易交易金融衍生品類=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
  (7)期貨(equity futures)
  (8)櫃臺金融衍生品類=Stock options/Exotic instruments
  3.外匯交易
  (1)證券類(securities)=無
  (2)其他現金類=無
  (3)交易交易金融衍生品類=9114.html">Spot foreign exchange
  (4)外匯期貨Currency futures
  (5)臺金融衍生品類=Foreign exchange options/Outright forward/Foreign exchange swap/Currency swap
  對於未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對於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於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權益成份分拆,但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基本特徵

 
  一般認爲,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徵:
償還期
  償還期是指借款人拿到借款开始,到借款全部償還清爲止所經歷的時間。各種金融工具在發行時一般都具有不同的償還期。從長期來說,有l0年、20年、50年。還有一種永久性債務,這種公債借款人同意以後無限期地支付利息,但始終不償還本金,這是長期的一個極端。在另一個極端,銀行活期存款隨時可以兌現,其償還期實際等於零。
流動性
  這是 指金融資產轉換貨幣時,其價值不會蒙受損失的能力。除貨幣以外,各種金融資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完全流動性。其他的金融資產在沒有到期之前要想轉換貨幣的話,或者打一定的折扣,或者花一定的交易費用,一般來說,金融工具如果具備下述兩個特點,就可能具有較高的流動性:第一、發行金融資產債務信譽高,在已往的債務償還中能及時、全部履行其義務。第二,債務的期限短。這樣它受市場利率的影響很小,轉現時所遭受虧損的可能性就很少。
安全性
  指投資金融工具的本金是否會遭受損失的風險風險可分爲兩類:一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風險。這種風險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債務人的信譽以及債務人的社會地位。另一類風險市場風險,這是金融資產市場價格市場利率的上升而跌落的風險。當利率上升時,金融證券市場價格就下跌;當利率下跌時,則金融證券市場價格就上漲。證券償還期越長,則其價格利率變動的影響越大。一般來說,本金安全性與償還期成反比,即償還期越長,其風險越大,安全性越小。本金安全性與流動性成正比,與債務人的信譽也成正比。
收益
  是指金融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給持有人帶來收益的特性。金融工具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其具體指標名義收益率、實際收益率、平均收益率等。
  由於金融工具具有表外風險,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均要求操作金融工具的企業財務報表的主體和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規定的會計處理大多數與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則包含在應付債券投資股東權益等準則之中。
確認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二條,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採用如下辦法:
金融工具的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爲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企業账戶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籤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爲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账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账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账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工具的計量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买、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买、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余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账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账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账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爲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账面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剩余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剩余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被指定爲被套期項目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創新發展
  金融工具創新通常受到金融市場供求因素的影響和推動。金融市場供求因素的變化是西方金融工具創新的動因。從金融工具創新的過程來看,西方國家的金融工具創新开始於20世紀於60年代,70年代以及80年代到了迅猛發展,其動因主要來自於需求供給兩個方面。
需求方面
  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許多國家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利率匯率波動幅度增大,金融機構強烈地感受到資產價格變化給金融頭寸帶來的風險,於是產生了價格風險轉移創新需求。80年代以來,能源市場的衰退和嚴重的發展中國家債務危機,使許多國際銀行信用度受到懷疑,投資者強烈地感受到金融頭寸信用惡化,於是產生了信用風險轉移創新需求。70年代以後期的高利率大大增加了用傳統方式進行交易流動性的機會成本,因而要求用新的技術來提供交易流動性,再由於投資者擔心銀行信譽期望更多收益,使投資選擇由存款轉向流動性較小的資本市場工具,這種流動性的損失又刺激了對流動性創新需求。一些國家金融當局對銀行增加資本的要求,導致對股權融資的強烈需求,於是有了股權創造創新。⑤對信貸需求總量的增長導致地信用創造創新需求
供給方面
  70年代以來,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的改善,是導致供給條件發生變化的重要源泉,它有力地刺激了金融工具創新。因爲,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的進步,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使得金融機構愿意創造出更多的新的金融工具以謀求更多的盈利。②金融競爭的加劇。競爭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同國家的金融系統之間;二是各國金融系統中同類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銀行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加劇使各金融機構無法從傳統業務中獲得豐厚的利潤,只有通過金融工具創新來开拓新市場,尋找新客戶,通過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來獲取更多的盈利,從而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金融管制壓力,由於銀行業轉之於其他行業受到更爲嚴格的管制,比如在資本充足、法定準備、存款利率等方面的要求,這使得銀行業在激烈的金融競爭中處於劣勢,銀行爲了生存和發展,不得不繞开管制,开發新的金融工具來賺取利潤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爲了順應市場供應因素的變化,西方金融工具創新真可謂是層出不窮,種類繁多的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不僅大大增強了金融機構的服務功能,提高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規避風險、謀求盈利的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推動的相關金融市場的產生和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國際化。?
重要意義
  (1)金融工具創新能增強金融市場金融商品的種類,完善中國金融市場類型
  改革开放以來,中國金融工具創新速度逐步加快,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湧現,這大大地豐富了中國金融市場金融商品的種類,與此同時,由於國庫券、商業票據債券股票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帶動相關金融市場的產生和發展。目前,一個由同業拆借市場商業票據市場、大額存單市場貨幣市場以及國債市場公司債券市場股票市場資本市場構成的金融市場體系已經確立。但是,也應當看到,由於中國金融工具創新受到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創新方面還很不夠,因而,金融市場體系還不夠完善。故此,加大金融工具創新的力度,必將進一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中國金融市場類型。
  (2)金融工具創新能增加金融市場主體規避風險投資盈利的機會和手段,擴大中國金融市場的規模
  不同的金融工具,由於其在償還期流動性、安全性以及收益率等方面各不相同,因而可以滿足市場參與者不同的金融需求。通過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主體能夠有更多選擇的余地,以形成自己的資產組合,大大地增強了他們規避風險投資盈利的機會和手段,進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金融市場中來,不斷地擴大金融市場的規模。
  (3)金融工具創新能夠爲中國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創造條件
  近二十年來,中國金融市場已獲得了較大的發展,金融工具種類不斷增加。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目前,中國金融工具種類仍然偏少,金融市場規模小、類型不齊、人民幣資本項目下仍未能實現可自由兌換。因此,加大金融工具創新的力度,逐步豐富金融商品的種類,對於擴大中國金融市場的規模、完善金融市場的類型,進而推動中國金融對外开放,使中國國內金融市場融入國際金融市場之中,成爲國際金融市場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實現中國金融市場國際化有着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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