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

定義

  金融風險,指任何有可能導致企業或機構財務損失的風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西方的金融風險分析是金融市場理論和證券投資理論的一部分。在對全社會的資產進行劃分中,實際資本金融資產是兩個最基本的構成部分。一般 情況下,實際資產爲其所有者或支配者提供服務流量金融資產則爲其所有者或支配者提供貨幣收入流量貨幣收入流量最直接的表現形式就是利息股息紅利等。

在許多文獻中,人們都把風險等同於不確定性。事實上,風險和不確定性是有嚴格區別的兩個概念。對於一個微觀經濟主體來說,風險是它的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而不確定性則是某種預知或控制某種不愉快事件發生的不可能性。從統計學角度看,不確定性是表現爲隨機事件,它的出現一般具有偶發、突然等特點。而風險通常與收益相伴而生。例如,金融資產投資者關於不同數值的資本收益預期的信心可以用概率來表示,可以用概率來說明這種預期的任何一個既定狀態。假定投資行爲有n個可能結果,那么,這個概率分布必定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平均值所代表的中心傾向;二是肯定會出現一定的偏差即離中趨勢概率分布的中心傾就代表着投資者的預期收入值,而離中趨勢所代表的就是投資者的收益風險。用概率論的語言說,投資者的風險就是概率分布中特定的貨幣收益值與代表投資者預期的中值的背離程度,它可以用標準偏差公式來進行衡量。當人們用自己的貨幣以一定的價格購买金融資產時,這種金融資產提供的收入流量並不是現時的收入流量,而是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陸續實現的貨幣收入流量,因此,在這種待實現的貨幣收入流量轉化爲實際貨幣收入流量時必須考慮時間因素。現實世界是個充滿競爭和意外因素的世界,一定量的金融資產在未來的時期內到底能產生多大的貨幣收入流量,還有相當的不確定性。這種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就是通常所說的金融風險

體系

所謂系統金融風險和全局性金融風險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現在所談論的、並將之作爲經濟工作重點之一的問題,其所指就是這類金融風險

從世界上一些國家的教訓看,金融危機不管由什么原因引起,最終都表現爲支付危機,即:或是無法清償到期的國外債務,或是銀行系統已不能滿足國內存款者的普遍提存要求繼而進一步導致擠提甚至是銀行破產。正是從這種基於對流動性重要程度的重視,國外不少貨幣金融理論着作都將最初的系統風險定義爲支付鏈條遭到破壞或因故中斷導致的危險現象。

現在,在談論和使用系統金融風險概念時已經自覺不自覺第將之與“全局性金融風險”等量齊觀了。在文化發展史上,一個詞匯、一個概念隨着歷史條件的變化而出現涵義上的些許變動是常有的事。系統金融風險之所以可以等用於全局性金融風險,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體系的發展和進步已使得金融領域內各個行業間的連動和交互影響成爲不爭的事實。例如,證券市場信貸市場本來是金融領域中職能不同的兩個市場,但股市的大漲大跌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銀行破產;反過來,一些有影響的大銀行間的並購破產事件也可能引致股票市場行情的急劇變動。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領域是競爭最激烈因而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因此,想要避免金融風險是不可能的,對於決策當局來說,有決策參考意義的是關注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一直存在,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每天都在出現,生生不息,如何化解得了?如果說“化解”,只應該是化解危機,但在危機尚未出現時,要做的工作應該――也只能是降低系統或全局性金融風險

衡量標準

人們之所以關心系統金融風險問題,原因就在於系統金融風險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轉化爲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如果引發社會政治危機,就不僅會對統治者的政權構成威脅,還會導致經濟發展的停滯或嚴重倒退。從這個意義說,討論金融風險的度量標準問題實質上是在解決金融危機的預警問題。

在1997年7月以來出現金融危機的國家中,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四個東南亞國家大體屬於同一類型,韓國、日本俄羅斯各屬於一個類型,而1999年1月剛剛出現金融動蕩的巴西又屬於另一個類型。泰國等國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帶有突然性,不僅這些國家的政府沒有準備,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性金融機構事先也沒有料到。

世界經濟學界,曾作出這些國家將出現金融危機預言的僅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曼一人。克魯格曼判斷的依據是泰國等東南亞國家雖然大量吸收國外資本,但國外資本的短期資本比重過高,而且,這些國外資本並沒有在提高這些國家的資本形成率和技術成果轉化方面發揮作用,卻大量第流入了股票市場房地產領域,因而經濟體系中蕴含了危機因素。1999年巴西金融動蕩與泰國等發生金融危機國家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巴西政府早在1998年下半年就有了思想準備和應急安排,並且,巴西的金融動蕩早在東亞金融危機出現不長時間以後就已在許多經濟學家預料之中了。這些經濟學的判斷依據就是巴西的一些重要經濟指標與某些國家在危機突發之前的同類指標已極爲相象。由此可見,金融危機決不是有如羚羊掛角、無跡可尋。它在爆發前表現在經濟體系中潛藏的金融風險總要體現在一定的指標金融經濟運行間的結構性矛盾上。

九大風險

風險一:金融結構失衡與融資形式畸形發展使風險集中於銀行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滯後,國有銀行資金配置上長期處於絕對支配地位。一方面,居民除了將錢存入銀行外,缺乏其他有效投資渠道,加之教育、醫療和社保等改革帶來的謹慎性預期,使得邊際儲蓄率不斷提高,居民儲蓄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企業發展對外源資金依賴程度大,在直接融資不發達的情況下,不得不主要依賴銀行貸款

風險二:金融風險財政風險相互傳感放大

在漸進改革過程中,財政金融之間風險隔離機制一直沒有建立。一方面,金融風險財政轉移。由於缺乏制度性規範,央行資金運用存在明顯的財政化傾向,巨額貸款難以收回。另一方面,財政風險轉化爲金融風險。1998年以來,債務依存度和國債償債率偏高。財權與事權的不匹配,中西部地區縣鄉財政普遍困難,存在大量隱性債務

險三:非正規金融規模龐大成爲金融安全隱患

多年來,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渠道籌集發展資金十分困難,被迫尋求非正規金融渠道。目前中國非正規金融的規模據估計已接近正規金融的1/3。

風險四:機制轉化中金融機構的風險突出

首先,銀行業風險集中,資產質量總體堪憂。中國銀行業競爭不足,公司治理薄弱,業務創新能力差,財務風險普遍存在。其次,證券業隱含巨大金融風險證券公司收入結構不合理,資產質量不高,流動性明顯不足,累積風險嚴重,一批證券公司已處於嚴重資不抵債局面;普遍存在違法受益私人化,違法成本社會化的制度性錯位激勵,總體道德風險嚴重。再次,保險公司風險不容忽視。保險行業整體誠信意識和服務意識不強;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對分支機構經營行爲缺乏有效監督和約束。不計成本地搶佔市場份額,惡性競爭嚴重。

風險五:資本項目管制有效性嚴重弱化

資本項目管制有效性嚴重弱化導致大規模的不正常資本流動。第一,假外資尋租性流入。自2001年以來,資本淨流入迅猛增長。從中國實際利用外資情況看,有相當部分流入的外資具有明顯的“內資外資化”傾向,帶有明顯的“政策尋租”的特徵。還有大量違規資本僞裝成經常項目收支跨境流動。第二,資本外逃嚴重,外逃渠道多樣化。資本大規模非正常流動,增加了人民幣匯率風險,影響了中國的經濟金融安全。

風險六:人民幣匯率機制缺陷導致國民福利損失

人民幣匯率機制的缺陷導致中國傳統的开放模式和开放政策呈現出不可持續的發展困境,並進一步引發諸多突出問題:第一,匯率形成機制的扭曲導致激勵外資政策,激化國內發展模式的矛盾。第二,低匯價助推粗放型外貿增長方式,頻繁引發國際經濟摩擦。第三,匯率形成機制扭曲導致低價值鏈增值模式,危及中國的資源能源安全。第四,匯率機制長期扭曲導致過高的對外依存度,增大國家宏觀經濟運行風險。第五,日益龐大、超過合理需要的外匯儲備,造成巨大的國民福利損失。

風險七:利率風險日益凸顯

利率市場化是一柄雙刃劍,利率風險其實是在利率逐步市場化過程中同一問題的兩面。其一,由於中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緩慢,管制仍然比較嚴格,商業銀行不能自主調整利率,面臨着較大的系統性利率風險。其二,隨着中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利率波動會不斷加劇,而金融機構管理利率風險的能力不足,也會面臨較大的風險

風險八:房地產業金融風險不容忽視

截至2004年,中國的銀行業的17萬億元信貸資產中約有一半是以房地產貸款或與房地產直接相關的形式存在的。房地產行業隱藏的風險不容小視,主要表現爲:房地產开發商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銀行資金佔其資產比率在70%以上,高負債經營隱含財務風險突出;假按揭個人住房貸款中問題嚴重;基層銀行發放房地產貸款操作風險明顯;土地开發貸款有較大信用風險;新法律法規可能限制貸款抵押品的執行,法律風險增大;等等。特別是房地產市場泡沫的存在幾乎等同於金融風險,很可能會影響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風險九:金融开放過程中的“拉美化”風險

所謂金融‘拉美化’,主要是指本國金融活動越來越依賴於國際資本,本國金融市場逐步爲外資所主導,本國的資產定價權、證券服務業、投資收益等等大多爲國際投資者和外國金融服務機構所控制或支配的一種現象。種種跡象表明,中國金融確有拉美化之虞,直接表現爲中國金融資產定價權的喪失;股市並沒有真正與國際接軌,不僅談不上優化資源配置,就是融資功能也急劇萎縮;大批國內優質企業被迫海外上市,國內投資者望“洋興嘆;在中國未掌握資產定價權的前提下,國內商業銀行競相大規模向外資轉讓股權,導致國民財富流失;在高價引進外資的同時以低價向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拉美化”可能是對外开放中的最大風險

系統金融風險及全局性金融風險

  所謂系統金融風險和全局性金融風險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現 在我們所談論的、並將之作爲經濟工作重點之一的問題,其所指就是這類金融風險

  從世界上一些國家的教訓看,金融危機不管由什么原因引起,最終都表現爲支付危機,即:或是無法清償到期的國外債務,或是銀行系統已不能滿足國內存款者的普遍提存要求繼而進一步導致擠提甚至是銀行破產。正是從這種基於對流動性重要程度的重視,國外不少貨幣金融理論著作都將最初的系統風險定義爲支付鏈條遭到破壞或因故中斷導致的危險現象。

  現在,我們在談論和使用系統金融風險概念時已經自覺不自覺第將之與"全局性金融風險"等量齊觀了。在文化發展史上,一個詞匯、一個概念隨着歷史條件的變化而出現涵義上的些許變動是常有的事。系統金融風險之所以可以等用於全局性金融風險,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體系的發展和進步已使得金融領域內各個行業間的連動和交互影響成爲不爭的事實。例如,證券市場信貸市場本來是金融領域中職能不同的兩個市場,但股市的大漲大跌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銀行破產;反過來,一些有影響的大銀行間的並購破產事件也可能引致股票市場行情的急劇變動。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領域是競爭最激烈因而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因此,想要避免金融風險是不可能的,對於決策當局來說,有決策參考意義的是關注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我們的報刊上常用的提法所謂"化解金融風險"實際上是一句糊塗語言,系統金融風險或全局性金融風險一直存在,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每天都在出現,生生不息,如何化解得了?如果說"化解",只應該是化解危機,但在危機尚未出現時,我們要做的工作應該 ――也只能是降低系統或全局性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的防範與信息披露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的動脈。而金融本身的高風險性及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使得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憑借人民幣資本項目下尚未开放及1993年开始的宏觀調控已擠去大量經濟泡沫的雙重保護,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幸免於難。然而在慶幸之余,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到,中國金融領域也同樣存在很多深層次問題。

  我國於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更深入的开放將爲我國的金融業引來資金,帶來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但同樣,我國金融業也將面臨巨大挑战。金融機構在規模小、創新能力弱、歷史包袱沉重的現實狀況下與外資金融的進入相競爭無異於“戴着鐐銬與狼共舞”。因此,在經濟全球化金融开放的前提下,強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成爲金融經營的一個基本要求。

一、我國金融風險隱患的表現

  何謂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一定量金融資產在未來時期內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3]對於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制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風險可以分爲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於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由於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包括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再加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近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規範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違法違規現象,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範,甚至成爲扶貧圈錢的手段。

  加入WTO後,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完全开放的條件下,資本的自由流動將給我國經濟金融市場監管帶來更多難題。

二、信息披露制度對於金融風險防範的作用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強金融監管,將金融活動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而信息披露則是金融監管的主導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論基礎

信息披露也可以稱“信息公开”,在資本市場的公开原則下,是指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與其經營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種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國金融立法的重視,成爲各國金融監管的重要制度。從經濟學上來考慮,在信息化的時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爲經營者和購买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於正確的投資決策的形成,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效率,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使價值規律在更大的範圍內充分發揮作用。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於信息不對稱、錯誤等導致的不平等現象,防止信息壟斷和信息優勢導致的不公平。

  2、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爲金融機構風險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

  前已述及,金融風險最大就是機構風險,所以,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於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就有利於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爲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衆的視线內,經營不善導致公衆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缺陷及克服

  我國法律對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明確規定體現在《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即說明法律的明確規定信息披露主要是針對資本的聚集者上市公司,而沒有對資本市場上作爲重要主體和中介的金融機構作信息披露的要求。至於上市金融機構也要作信息披露,那只是依據《證券法》並因爲它們是“上市公司”的緣故,而非因爲它們是金融機構。就是在這一點上,好像做的也不夠,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的現象時常存在,國家監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而且,對於上市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在會計準則方面也沒有做好。

  從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對象上來理解,在實踐中,廣義的信息披露的結構應當是綜合性的(我國《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是狹義的)。信息披露分爲對公衆的、對行業內的和對監管者及主管部門的,在我國的現實情況是,金融機構的經營對監管者或主管部門是完全的信息披露,而對公衆及行業內的披露的沒有或很少的。這導致了我國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差,也就無外在的信用壓力,而致其經營風險增大。

  鑑於以上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缺陷或說根本不足,許多學者主張從立法上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制度。金融機構的經營應當向公衆公开其信息以引導合理的和理性的金融消費;加強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監管,並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制度,對在信息披露中起重要作用的會計律師中介組織也要加強監管,強調其責任,以提高其評估文件的質量,保證信息真實等等。

四、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分析

  1、銀行業需要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中央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輔助手段,也是市場公开原則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國銀行業內控制度建設強調的比較多,但不得法,沒有對內控建設的透明度要求,也即信息披露提的很不夠。除了上市銀行外,銀行經營幾乎都在灰箱中操作。這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後遺症。

  考慮到現實體制性的因素,學者主張循序漸進,逐步推行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急需研究一個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這個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達到迫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增強抵御巨額損失風險能力的目的,能給商業銀行施加壓力。它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程序由五個層次構成。第一層是在各銀行內部披露,主要是內部監管者和出資者掌握的關鍵信息;第二層是各銀行中央銀行披露的信息,應該由中央銀行掌握的關鍵信息;第三層是在各銀行之間的披露,由各銀行應該掌握的市場信息;第四層是由中央銀行代表各家銀行向外披露的信息,這個信息應該是相對完整的;第五層是各銀行面向社會公衆披露的信息,這完全的市場的選擇,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形式。

  至於披露的內容,按照巴塞爾協議有六大範疇:一是銀行業務狀況;二是銀行財務狀況;三是風險管理的策略和原則;四是風險狀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及其它一些風險;五是會計準則;六是基本的企業管理原則。堅持準確、全面、及時披露信息,中央銀行的監管工作就要好做的多,同時,對商業銀行來說,它的約束力也增加了。

  2、保險公司信用體現在其信息披露

投保人購买保險,其目的是購买風險的安全保障,其實質是購买保險公司的現實和未來,也就是保險公司現在和未來能提供風險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購买保險的基礎是保險公司信用。而保險公司由於其信用的連續性和保障流量的特點,使其風險具有長期性和隱蔽,但一旦暴露,則可能難以收拾。由於投保人缺乏專門知識,對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不可能全面了解,即使具有專門知識,也有信息收集成本過高、他人可能搭便車而放棄的問題。因此應形成一種市場機制,要求保險公司市場披露其經營信息,由專業人士對經營狀況、財務質量、風險管理、發展前途做出評估,並將評估公之於衆。

  同樣,強調保險業的信息披露,對於保監會的監管也是極爲有力的工具,會促使保險公司不斷提升經營質量,創造出更多的令保戶滿意的產品來。

  3、證券公司及其它證券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資本市場完整透明化的要求

  上市公司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經營都是透明化的,這極有利於維護股東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僅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不夠的,整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沒有證券公司證券中介機構的參與是不完整的。

  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經十年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很不完善,在證券發行核準制條件下,證券商就有條件爲上市公司進行違規包裝,再者,證券商對於內幕信息有着天然的優勢,所以,證監會也需要加強對證券及其它中介機構的監管,使他們的經營行爲不濫用其優勢,不違反證券法的“三公”原則。用信息披露的制度來約束證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同時也會對上市公司造成連鎖的影響,起到“一石二鳥”的作用。證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的業務要拓展、規模要擴大,就需要有充足的資金、良好的人才和規範的管理。同樣,信息披露是達到這些目標的有效催化劑。

  4、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息披露應是最基本的規則

  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人信托,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宗旨處理信托事務,並謹慎管理信托財產。按照我國最新頒布的《信托法》及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將自己的帳戶客戶帳戶分別設立,也即應將自有財產信托財產分开管理,而現實中,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監管不充分的前提下,極易將信托財產挪用於非信托的用途,將信托財產用於自己經營或爲自己的經營提供擔保,以及將不同信托帳戶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要杜絕上述信托投資公司的違規經營,以及建立、建全良好的信托投資公司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就要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強調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使其經營處於監管機構、行業組織以及委托人受益人的廣泛目光範圍內,則可遏制其違規操作的勢頭,促使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績效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