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

(1)創造(新的事物或方法)

(2)創造性地發揮

(3)發現別人沒有發現的某一種或幾種自然元素或物質的組合。

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產品之所以被發明出來是爲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而發明出來產品。分爲有用發明和無用發明。發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藝、新方法。機器設備、儀表裝備和各種消費用品以及有關制造工藝、生產流程和檢測控制方法的創新和改造,均屬於發明。  

發明不同於科學發現,發明主要是創造出過去沒有的事物,發現主要是揭示未知事物的存在及其屬性。   

發明是新穎的技術成果,不是單純仿制已有的器物或重復前人已提出的方案和措施。一項技術成果,如果在已有技術體系中能找到在原理、結構和功能上同一的東西,則不能叫做發明。   

發明不僅要提供前所未有的東西,而且要提供比以往技術更爲先進的東西,即在原理、結構特別是功能效益上優於現有技術。發明總是既有繼承又有創造,在一般情況下大都有先進性。   

發明必須是有應用價值創新,它有明確的目的性,有新穎的和先進的實用性。發明方案既要反映外部事物的屬性、結構和規律,又體現自身的需要。發明者創造出產品、新工藝前,已在觀念中按功能要求預構所設計的對象,並在發明過程中不斷地按優化的功能目標來完善其方案。   

發明又區別於實際生產和工程中的現實技術或現場技術。發明要有應用前景和可能應用的技術方案和措施,一項發明能否被應用於生產過程或工程活動,還取決於它是否能納入已有的技術系統或引起已有技術系統的革新,以及資金、設備、人力、材料、管理市場諸方面的條件。有了發明,未必就一定有相應的產品或工藝,未必就能解決生產和工程中的實際問題。只有把發明轉化爲產品研制、工藝試驗,轉化爲技術革新、試生產、批量生產和推廣應用,才能成爲現實技術。   

科技發明多出自歐美,將這些發明“物化”爲產品或試制品,也多出自歐美人之手。然而,將產品或試制品最終變成值得批量生產的商品,並推向市場的“最終階段”工作卻大多是由日本人完成的。   

有調查機構對20世紀全世界的新發明數、產品化數、新商品化數做了一次國際比較,其結果是:第一,出自美國的新發明數達29項,出自歐洲的新發明數達11項,而出自日本的新發明數爲零;第二,出自美國產品數達30項之多,歐洲爲6項,而出自日本產品數僅爲兩項;第三,出自發明最多美國的新商品數卻只有6項,歐洲只有兩項,而出自發明爲零的日本的新商品數卻多達24項。   

這說明歐美人雖然擅長於發明,在一定程度上也擅長將發明“物化”成爲令人耳目一新的產品;卻往往未能將發明創造“進行到底”,真正實現熊彼特所定義的“創新”的全部內容,即开發新商品、新市場、新的生產方法;新的原材料供應來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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