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發股票



增發股票

增發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爲了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行爲。 《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7日公布並於次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作了相應規定。

增發股票的條件

1.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是指上市公司採用不同增發股票方式都應當具備的條件,該條件有:

(1)組織機構健全 運行良好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开譴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开,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行爲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利潤與扣除前的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爲計算依據;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現有主營業務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服務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最近24個月內曾公开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

  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3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最近3年以現金股票方式累計分配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上市公司不存在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行爲;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行爲;不存在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爲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上市公司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企業外,本次驀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爲持有交易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財務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买賣有價證券爲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账戶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爲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搜自改變前次公开發行證券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开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开承諾行爲;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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