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

什么是標的物
  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商業买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买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另:
合同中的“標的物”有時也叫“標的資產”(參閱:標的資產 (合同))金融中的標的資產,也時也稱“標的物”(參閱:標的資產 (金融))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买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买受人所有。因爲买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买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系着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於买方买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买方付款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於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买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买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爲买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時間。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關於履行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买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买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eXL評估師考試網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买受人承擔。
  2.特殊規定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买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成立時起由买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买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⑤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买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⑥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⑦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买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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