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調控

什么是政府調控
  政府調控是指政府通過採用“行政調控”、“法律調控”和“經濟調控”等方法與手段,確定繼續教育發展战略,制定續教育法律法規,清理繼續教育的社會環境,實施對繼續教育機構的檢查和評估的一種行爲
">編輯]政府調控與國家調控的區別
  目前政府調控和國家調控在在很多的場合下, 它們被作爲同義語使用。其實, 國家調控與政府調控是有區別的。區別首先在於調控主體不同。換言之, 國家調控與政府調控是從調控主體的角度進行區分的。以國家爲主體的調控即國家調控, 以政府爲主體的調控即政府調控。
  從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政體構造看, 國家權力一般分爲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部分。對三部分權力, 各國均設立相應的國家機構來行使。一般來說, 這些機構包括:
  (1) 議會。議會行使立法權, 即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
  (2) 政府。政府行使行政權。在內閣制國家中由內閣首相( 總理) 行使; 在總統制國家裏由總統行使。
  (3) 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權, 即監督法律的執行和行使審判權。議會、政府、法院在行使國家權力方面各有其職權範圍, 它們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約, 是國家權力的不同組成部分。因此政府僅僅是國家的一個特定部分。
  其次, 它們的區別還在於, 它們可以運用的調控經濟的政策和手段不同。
  (1) 國家作爲國家權力的整體, 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 因之能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生活進行法律調控, 而政府作爲國家權力中擁有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 不具有法律調控能力。在我國, 由於人大授權, 政府的某些規定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但這並非是政府具有立法和司法權力, 因而也並不能改變這樣的現實: 政府不具備自主運用法律手段的能力。
  (2) 中央銀行的歸屬問題, 決定政府是否掌握或在何種程度上掌握金融調控手段。目前, 在不同的國家, 中央銀行或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 其歸屬大致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中央銀行具有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它不隸屬於政府,獨立行使金融管理的權力。例如美國德國。第二種情況是中央銀行作爲政府的一個職能機構實施金融管理。在這種情況下, 中央銀行或者隸屬於政府, 成爲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 或者隸屬於政府的某一個職能部門, 成爲該部門的下屬機構。例如我國中央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开展工作。而根據日本銀行法,日本銀行服從大藏省的領導。當中央銀行獨立於政府而行使金融管理職能時, 或者像人們所描述的, 是議會的工具時, 金融調控要直接成爲政府調控經濟活動的手段, 顯然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它卻可以直接成爲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手段。只有中央銀行作爲政府的職能機構, 實施金融管理職能時, 金融調控才既是國家調控的手段, 又是政府調控的手段。
  (3) 國家與政府所具有的不同職責, 決定了它們所能運用的政策存在着明顯的差異。作爲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國家, 既可以運用秩序政策, 又可以運用過程政策調控與幹預經濟。秩序政策包括爲經濟過程創造出長期框架條件的一切法律規則和制度規則。過程政策是在一定經濟制度中針對經濟過程的一切措施和手段。政府僅擁有行政權力, 它能夠幹預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政策是過程政策, 或者說是一部分過程政策。
">編輯]政府調控的手段計劃手段
  計劃是政府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調節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包括間接計劃和直接計劃。間接計劃是指導性的,如國家制定的關於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速度、战略、各部門的比例關系等;直接計劃是國家通過一定的手段直接加以實施的,如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對重大科研項目的資助、對價格信貸的管制等。充分發揮計劃手段的作用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財政手段財
  政手段的核心是通過對政府的收入支出的調節來影響有效需求,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它包括:①財政收入政策,或稱稅收政策,即通過增稅或減稅稅種的選擇來調節投資消費需求,實現收入資金的再分配;②財政支出政策,即通過政府預算支出的增減及財政赤字的增減影響總需求,實現收入分配;③財政補貼政策,即在結構失衡或出現供給“瓶頸”時,提供各種形式的財政補貼,以保護特定的產業及地區經濟財政手段的主要功能是:調節供求平衡,防止經濟出現較大的波動,引導企業投資方向和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金融手段
  金融手段的核心是中央銀行通過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調節國民經濟中的貨幣供應量,影響投資經濟活動,進而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金融的調節工具有:①存款準備金率。通過變動準備金率,可以調節商業銀行的自有準備金額度及存貸款利率,從而使信貸規模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②中央銀行貼現率。貼現率實際上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因此,通過調整貼現率便可調節銀根的松緊,控制商業銀行911.html">貸款規模和結構。③公开的市場業務。中央銀行通過公开买賣各種政府債券,如國庫券、公債等,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產生資產組合調整效應,從而可以收到刺激或收縮社會總需求的效果。
行政管制手段
  行政管制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發布命令、指示等強制性措施來幹預經濟生活的經濟政策手段。它主要包括價格管制、信用管制、進出口管制、外匯管制、工資管制和投資許可制度。它是政府對微觀經濟過程進行調節的具體形式。
經濟法制手段
  經濟法制手段是指國家依靠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障經濟政策目標實現的手段。法律手段一般具有普遍約束性、嚴格的強制性、相對的穩定性等特點。國家通過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活動來規範活動主體的行爲,限制各種非正當經濟活動,規範市場秩序,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政府的調節作用需要深化財政稅收金融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改革开放以來,我國的財稅金融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在財稅改革方面,建立和完善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預算管理體制逐步規範,推行了以分稅制和增殖稅爲主體的流轉稅制度;在金融方面,初步建立起了能夠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宏觀調節體系,形成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爲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機構體系。當前及今後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預算決策和管理制度,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監督,強化稅收徵管。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使金融更好地爲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編輯]政府調控的意義政府調控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
  社會化生產的發展會從兩個方面要求政府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一是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要求通過政府的調控來保持各企業、各部門之間按一定的比例協調發展。因爲單靠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是難以實現彼此獨立的企業和部門之問形成協調比例關系的。特別是一些涉及長遠發展而利潤率低的產業,在一定時期是難以靠市場調節來發展的。這就需要政府主動地、自覺地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幹預和調節經濟活動,使各企業各部門之間能保持協調的比例關系,以保證社會化大生產的。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要求通過政府的調控來爲經濟發展創造各種基礎條件。企業的發展對社會的基礎條件的依賴性越來越大。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高,企業對社會條件的依賴性也就越強。主要社會條件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基礎設施等,這些社會基礎條件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單靠市場調節是難以實現的,必須依靠政府投資來建設,從而爲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政府調控是彌補市場調節缺陷的需要
  市場在對經濟活動進行調節的過程中,存在着以下兩方面的不足:一是市場並不是對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能夠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市場調節有其發揮作用的優勢領域和範圍,主要是微觀經濟領域。但對經濟結構的優化,對經濟發展速度的控制等問題,市場調節是解決不了的。市場調節解決不了的問題只能由政府解決。二是市場在對經濟活動進行調節時會帶來一些副作用。市場調節經濟活動是通過各經濟主體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的,它的作用機制是純經濟性的。但是,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並不是純經濟性的,除了經濟問題之外還有社會問題需要解決,而對於社會問題市場是無力解決的。這就需要由政府採取措施進行調控,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處理好這些社會問題。
政府調控是國家經濟職能的具體實現
  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政府對內、對外的經濟職能都在進一步強化。一是國內經濟的發展離不开政府經濟職能的充分發揮。政府作爲社會經濟管理者,要協調整經濟的運行,制定經濟發展战略,確定經濟發展目標,選擇經濟發展的重點;政府作爲一個重要的經濟主體,手中掌握了巨大的經濟實力,並承擔着爲經濟發展創造基礎條件的責任。所有這些決定了它在經濟發展中具有的重要職能。二是對外經濟的發展離不开政府經濟職能的充分發揮。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大趨勢下,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越來越緊密,各國都在爲本國的企業能夠更好地進入國際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創造條件。在國際範圍內,這種條件的創造是離不开政府的。政府具有的經濟職能決定了其對經濟進行調控的必要性。綜上所述,政府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特徵。市場經濟必須是市場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現代市場經濟又是由政府調控的,只有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才是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
參考文獻
  1. ↑ 勒曉黎.政府調控淺析(J).浙江社會科學,1998年.
  2. ↑ 2.0 2.1 董升.新編政治經濟學(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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