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財產

什么是剩余財產
  剩余財產是指清算收益中依法繳納所得稅以後的結余部分。
剩余財產的公式
  剩余財產用公式表示:
  剩余財產=清算收益×(1-規定所得稅稅率)
">編輯]剩余財產分配步驟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剩余財產分配應分爲兩個步驟進行。
  (1)確定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
  ①擁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據;
  ②討論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③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行。剩余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2)執行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後,應由清算組立即开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實際工作中,對於不同類型的企業,剩余財產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並得到審批機構批準,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參考文獻
  1. ↑ 王欣蘭.高等學校經濟與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財務管理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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