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

質押的概念和分類
  質押,也稱爲“質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根據《擔保法》,按照質物的不同種類,可將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抵押與質押的標的不同。抵押的標的傳統上是不動產(現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動產),而質押的標的是動產與權利
  2.對於抵押與質押中,標的是否轉移佔有不同。在抵押法律關系中,抵押的標的是不轉移佔有的,仍由抵押佔有、使用、收益抵押權人的權利在於有權幹預未經其同意的債務人對抵押物的處分,並有權追索該標的,以及優先受償權。
  而質押中,作爲標的的動產與權利是要進行轉移佔有的。在質押合同設立後,債務人要將標的交付債權佔有。動產要交付佔有,而權利也要交付權利證書,如:專利權證商標權證等代表權利,並能使佔有人根據此證享有利益的權利證書,才能起到擔保的效果。除以上兩種主要區別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區別,在此不贅述。
質押的特徵
1.質押爲擔保物權
  因質權是爲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故其爲擔保物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留置權擔保物權相似之處。也是質權不用於用益物權之點。質權雖爲物權,但其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權。因此不論質權的標的爲有體物動產還是權利,質權的內容都在於對其交換價值的支配。
2.質權具有從屬性
  質權爲以擔保債權爲目的的權利,它與所擔保債權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主債權爲主權利擔保權利的質權爲從權利。質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上的從屬性。質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爲其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時,質權也不能存在。二是轉讓上的從屬性。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隨之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3.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設定後,債權人就質押財產之全部行使其權利,質押財產分割、部分讓與,債權分割、部分讓與或部分清償,均不影響質押權的存在。質權效力及於被擔保債權的全部,及於標的全部,即質權人如債權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償,也有留置及拍賣標的全部的權利,這是質權的不可分性。
4.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與保全
  質權爲價值權。質權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質押財產價值。當質押財產價值非因質權人的過失而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減少的價值要求質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稱爲質權的保全性。當標的滅失毀損而受到賠償金時(包括損害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質權人有權就賠償金優先受償——稱爲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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