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貼現政策



貼現政策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最早擁有的貨幣政策工具。現代許多國家中央銀行都把貼現作爲控制信用的一項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貼現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貼現所獲得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轉讓。對中央銀行來說,貼現是买進商業銀行持有的票據,流出現實貨幣,擴大貨幣供應量。對商業銀行來說,貼現是出讓已貼現票據,解決一時資金短缺。整個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商業銀行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买賣和資金讓渡的過程。所謂再貼現政策,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制訂或調整貼現利率來幹預和影響市場利率貨幣市場供應需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一種金融政策。

貼現政策的分類  

貼現政策分爲二類:

  一類是長期的再貼現政策,這又包括二種: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銀行長期地採取貼現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政策,提高貼現成本,從而抑制資金需求,收縮銀根,減少市場貨幣供應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銀行長期地採取貼現率低於市場利率的政策,以放寬貼現條件,降低貼現成本,從而刺激資金需求放松銀根,增加市場貨幣供應量。

  另一類是短期的再貼現政策,即中央銀行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隨時制訂高於或低於市場利率貼現率,以影響商業銀行借入資金成本超額準備金,影響市場利率,從而調節市場資金供求。

[編輯本段]再貼現政策的具體內容

  1.規定貼現票據的種類。商業銀行可以拿客戶借款時提供的票據來辦理貼現,或者以中央銀行同意接受的其它抵押品作保證而申請貸款。可用作抵押品的通常是政府債券,以及經審查合格的商業票據中央銀行若公开掛牌,規定某些行業票據可優先辦理貼現,這種情況表明了中央銀行資金意向,旨在扶植某些行業的發展。

  2.規定貼現業務的對象。各國中央銀行根據本國的不同情況,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許多國家允許商業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貼現,但也有一些國家對貼現對象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如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貼現業務只限在會員銀行之間進行,英格蘭銀行貼現對象只是英國十一家貼現商行持有的一級證券銀行匯票

  3.貼現率的決定。這個問題關系到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所以必須謹慎行事,決定的過程也比較復雜。早期曾出現過各地中央銀行自行決定貼現率的情況,後來隨着西方國家中全國性的金融市場的出現和統一的市場利率的形成,各地採取不同的貼現率在實踐中已經行不通了。更重要的是,爲了貫徹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也要求貼現率必須統一。因此,現在各國的貼現率一般由中央銀行決策機構統一確定。

  中央銀行的決策機構必須定期舉行會議,研究貼現率,會議通常分析現階段的經濟金融形勢,討論貼現率執行中的問題,最後以投票形式決定貼現率是否變動和如何變動。

  4.貼現業務管理。對貼現業務的管理是再貼現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辦理貼現中央銀行給予的一種優待,使商業銀行能夠應付一時的準備金不足。但商業銀行可能濫用貼現之便套利,如用貼現而來的資金從事有價證券房地產商品投機和买賣。中央銀行爲避免此等事情發生,必須對貼現業務進行管理,包括審查銀行貼現申請、了解商業銀行貸款的用途和性質等等。

貼現政策的作用

  再貼現政策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1.能影響商業銀行資金成本超額準備,從而影響商業銀行融資決策,使其改變放款和投資活動。

  2.能產生告示效果,通常能表明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從而影響到商業銀行及社會公衆的預期。

  3.能決定何種票據具有貼現資格,從而影響商業銀行資金投向。

  當然,再貼現政策效果能否很好地發揮,還要看貨幣市場彈性。一般說來,有些國家商業銀行主要靠中央銀行融通資金,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彈性較大,效果也就較大,相反有些國家商業銀行中央銀行融通資金數量較小,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上的彈性較小,效果也就較小。盡管如此,貼現率的調整,對貨幣市場仍有較廣泛的影響。

貼現政策的局限性  盡管再貼現政策有上述的一些作用,但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

  1.從控制貨幣供應量來看,再貼現政策並不是一個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銀行處於被動地位。商業銀行是否愿意到中央銀行申請貼現,或者貼現多少,決定手商業銀行,如果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籌措資金,而不依賴於貼現,則中央銀行就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量。其次,增加對中央銀行的壓力。如商業銀行依賴於中央銀行貼現,這就增加了對中央銀行的壓力,從而削弱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能力。再次,貼現率高低有一定限度,而在經濟繁榮或經濟蕭條時期,貼現率無論高低,都無法限制或阻止商業銀行中央銀行貼現借款,這也使中央銀行難以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量。

  2.從對利率的影響看,調整貼現利率,通常不能改變利率的結構,只能影響利率水平。即使影響利率水平,也必須具備兩個假定條件:一是中央銀行能隨時準備按其規定的貼現率自由地提供貸款,以此來調整商業銀行的放款量;二是商業銀行爲了盡可能地增加利潤,愿意從中央銀行借款。當市場利率高於再貼利率,而利差足以彌補承擔的風險和放款管理費用時,商業銀行就向中央銀行借款然後再放出去:當市場利率高於貼現率的利差,不足以彌補上述費用時,商業銀行就從市場上收回放款,並償還其向中央銀行借款,也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央銀行貼現率才能支配市場利率。然而,實際情況往往並非完全如此。

  3.就其彈性而言,再貼現政策是缺乏彈性的,一方面,貼現率的隨時調整,通常會引起市場利率的經常性波動,這會使企業商業銀行無所適從;另一方面,貼現率不隨時調整,又不宜於中央銀行靈活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因此,再貼現政策的彈性是很小的。

  上述缺點決定了再貼政策並不是十分理想的貨幣政策工具。

我國再貼現政策效應

  摘要:作爲中央銀行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再貼現政策在我國的金融運行過程中,由於實際操作時間短,加上社會信用票據市場不發達等因素的制約,使其具有特殊的運作機理和特殊的功能效應。本文試圖從我國再貼現政策的功能效應入手,研究制約其效應發揮的因素,探索如何更有效發揮再貼現政策效應的途徑,以達到促進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的轉變、增強貨幣政策可操作性的目的。

  關鍵詞:再貼現政策;功能效應;對策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230(2000)04-0061-04

  貼現系指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將已貼現歸己所有的未到期商業票據中央銀行轉讓,以提前獲得資金融通的行爲。對於中央銀行來講,貼現是买進商業銀行持有的票據,投放現實的貨幣,擴大貨幣供應量;對商業銀行來講,貼現是出讓已貼現票據,解決臨時資金周轉困難。從實質上來講,貼現是一種票據买斷關系。我國的貼現貼現業務從1981年开始試辦,經歷了從試點、推廣到規範發展等幾個階段,業務規模不斷擴大,調控機制逐步完善,已成爲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貨幣政策工具。

  一、再貼現政策效應的功能分析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根據信貸資金供求情況,制定和調整貼現利率來幹預和影響市場利率貨幣市場的供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一種金融政策。再貼現政策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具有間接性、導向性等特點。從我國貼現業務運行過程來看,再貼現政策具有以下五個功能:

  一是融資功能。這是貼現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金融機構通過向中央銀行辦理貼現可以實現其融通資金的目的。這一功能與中央銀行貸款具有形式上的相通性,但在本質上是有根本區別的,在實現依據上也是不同的。貸款只是中央銀行的一種金融直接調控手段,而貼現則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貸款主要是解決金融機構的臨時頭寸不足。自從1994年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進行劃轉以後,這一形式已呈逐步減少趨勢。而貼現的主要的依據是已貼現的商業票據。隨着我國票據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貼現的作用範圍和所取得的效果正呈逐步加強的態勢。

  二是貨幣政策告示功能。再貼現政策具有明顯的“告示效應”,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社會公衆的心理,產生心理預期。因爲再貼現政策的核心是調整貼現率。中央銀行一旦調整貼現率,實際上是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公衆公布其貨幣政策的取向,從而改變商業銀行信用量,使貨幣供應量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市場利率的升降。提高貼現率,表明中央銀行將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其結果將使商業銀行限制放款,企業單位減少借款和开支;而降低貼現率,則表明中央銀行將採取松動的貨幣政策,這就會使商業銀行放松貸款,擴大社會信用規模。這些都會影響市場利率的變化,並導致經濟行爲的變化。再貼現政策的這一功能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表現得特別突出,體現爲貼現貨幣政策工具的主要功能。再貼現政策曾作爲西方國家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也是立足於這一功能。

  三是宏觀間接調控功能。貼現貨幣政策是直接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而在金融體制改革中形成和發展的。與國家信貸計劃、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利率政策等貨幣政策工具調控手段的作用和效果單一性相比,再貼現政策的作用具有基礎性和綜合性的特點,能實現貨幣供應控制利率水平調節的統一。一方面,中央銀行可以控制貼現總量,同時又可適時調節貼現率,產生控制貨幣供應總量和調節利率水平的雙重效應。另一方面,中央銀行通過調整貼現率,促使金融機構緊縮或擴張信貸,最終影響市場利率水平發生變化。

  四是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激勵功能。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這一功能是我國再貼現政策的特殊功能。發達的票據市場是再貼現政策的基礎,但科學的再貼現政策對票據市場的發育又具有逆向激勵作用。中央銀行通過开辦貼現業務,提供最終信用,使金融機構能夠通過貼現隨時取得資金而提高辦理票據貼現的積極性;票據貼現市場的發展,又會激勵企業經營活動的票據化。

  五是加速資金周轉,提高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功能。當前,解決我國銀行信貸資產普遍較低,不良資產比重較大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銀企之間真正的借貸關系,擴大貼現貼現的比重。因爲一方面,貼現貼現是建立在真實的商品交易的合法票據基礎上,這樣就把銀行信貸資金的發放、收回與商業銷售貸款回收緊密結合起來,從而爲保證信貸資金的正常周轉、提高信貸資金質量打下了基礎;另一方面,按我國規定,貼現一般爲4個月,同銀行其他貸款相比,貼現期限明顯較短,這樣就可減少信貸資金佔用,提高信貸資產使用效率。例如1998年全國銀行貸款存量達8萬億元,平均周轉一次約需300天左右,如果以貸款總額的10%改爲貼現,貼現周轉一次只要150天,將可節約資金16000億元。同樣,央行商業銀行貸款也會因實行貼現而大大減少。由此可見,再貼現政策具有明顯的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的功能。

  在再貼現政策的上述幾大功能上,從實際角度來看,目前只有第一項功能得到社會的認同,甚至存在金融機構以貼現爲目標辦理貼現的現象。其它幾項重要功能因爲某些客觀原因尚未得到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全面發揮再貼現政策的各項功能已成爲正確運用貼現貨幣政策工具來推進金融宏觀間接調控的當務之急。

  二、制約再貼現政策效應的基本因素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貼現業務起步較晚,目前仍處於探索發展和逐步加快發展的階段,再貼現政策在我國金融宏觀間接調控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1995~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辦理貼現累計發生額分別爲844億元、1358億元、1332億元和1001億元;1998年末,中國人民銀行貼現余額僅爲332億元。從總體上看,貼現所佔基礎貨幣的比重偏低。制約貼現業務發展和再貼現政策效應發揮的因素,從實際角度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我國整個社會商業信用水平不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是最基礎的信用。但我國長期以來所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表現在金融方面是直接的911.html">貸款規模管理,因而對商業信用一直採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在商品交易中,沒有或很少有商業票據。即使到現在,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仍然非常低,企業很難用商業信用來實現其支付結算功能,商業承兌匯票幾乎不存在就是實證。由於商業信用的低下,社會信用大量向銀行集中,但在這一轉移過程中,存在一種變異的邏輯循環怪圈,即產品暢銷的企業,其收款方式不愿採用商業信用這種延期付款方式;而產品不暢銷的企業,其滯銷產品多以賒銷代銷的方式,付款人不愿意开具承兌匯票。這種種情況無疑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商業信用的發展。另一方面,在商業信用銀行信用轉換中,由於商業信用的低下,使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正常得到承付,造成承兌銀行墊付資金,出現倒逼銀行信貸資金的現象,使商業銀行背上沉重的資金包袱,因而商業銀行开展此項業務更爲謹慎,以致不得不收縮此項業務。

  二是票據市場發育不成熟。貼現業務與票據市場尤其是商業匯票業務的發展狀況密切相關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貼現中央銀行貼現政策發揮作用的傳導機制,中央銀行的再貼現政策是通過貼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供求狀況,商業銀行通過貼現和承兌影響企業之間的資金供求狀況來實現的。因此,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發達的票據業務和規範的票據市場作基礎。而我國商業匯票業務雖有一定的發展,但總體發展速度不快,發展水平不高,發育程度不夠理想。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1998年全國商業匯票發生額爲3841億元,不到同期“三票”(支票匯票本票)業務總量的3%。

  三是商業銀行承兌、貼現操作不規範。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存在軟化的問題,對商業銀行的違規操作行爲制裁不夠有力。商業銀行爲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惜違規操作,使中央銀行資金不能按照宏觀控制者的意愿進入社會,給商業匯票的推廣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如有些商業銀行出於銀行之間的發展需要,違規爲他行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違規承兌、貼現無真實商品交易商業匯票;違約拖延付款等,甚至一些貼現銀行由於受信貸規模和自身資金的限制,以取得人民銀行資金爲目的,實行逆向操作。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票據貼現市場的發展,並最終成爲制約貼現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貼現操作規則的自身局限。按照現行貼現的主要操作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貼現操作實行總量比例控制、期限比例控制和投向比例控制。這一操作規則在中國人民銀行貼現限額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調度的管制下,顯得缺少靈活性,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再貼現政策的活力。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難度也較大,基本上考察的仍主要是手續是否完備。近年來,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採取了適當擴大貼現的範圍(對城鄉信用社)、拓展貼現票據種類(對商業銀行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給予貼現)等政策措施,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並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基本上沒有开展。

  三、發揮再貼現政策效應的基本途徑

  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間的關系,重視並加強再貼現政策工具。貼現存款準備金公开市場操作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各具不同的功能,各有不同的調控方式,也有其各自不同的局限性。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對不同的對象進行調控,共同實現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但從目前的操作情況和功能發揮來看,只有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一枝獨秀,擔當貨幣政策工具的重任,而貼現公开市場操作兩項重要的工具力度很弱,效果不明顯。爲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實現中央銀行強有力的金融宏觀間接調控,在當前還難以把公开市場業務作爲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的情況下,較爲有效的辦法是逐步擴大貼現業務的規模,發揮貼現工具的作用,以此調節和影響商業銀行信貸規模與貨幣供應量。

  二是正確認識和處理票據市場發展與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之間的關系,大力推進社會商業信用票據化。如前所述,建立一個規範和开放的票據市場是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的基礎。當前在培育和發展票據市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正確引導企業使用商業匯票中央銀行可選擇部分實力較強、信譽較高的企業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並實行這類匯票貼現貼現的政策傾斜,促進商業匯票市場的發育和發展。其次,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票據承兌授信業務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風險的同時,擴大基層行的貼現自主權,對經營條件較好的基層行適當擴大貼現比例,對一些資信較高的企業,適當放寬審批程序,鼓勵企業實行商業匯票結算方式,並自覺克服要求企業繳存高額承兌保證金的違規操作行爲,保證企業在使用商業匯票時能及時地通過貼現取得資金。再次,人民銀行要進一步放寬貼現票據限制和範圍限制,適度擴大貼現比例,規範貼現的操作程序,保證商業銀行貼現市場上取得的票據通過貼現獲得融資,增強資產流動性,實現貼現票據市場發展的逆向激勵作用。

  三是正確認識和處理金融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之間的關系,大力發展再貼現政策的各項功能。實現金融監管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發展貼現業務與實現這一目標有其方向和途徑上的一致性。前面論及再貼現政策的五大功能中,宏觀間接調控功能是再貼現政策的一項最重要的功能,從一定程度上看,也是實現程度最弱的一項功能。爲此,中央銀行要把貼現作爲重要的間接調控手段來對待。實際操作部門要把辦理貼現業務作爲實施宏觀間接調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來認識,不能僅僅停留於“貸款”或“融資”等微觀層次。這就要求中央銀行自身加強對再貼現政策的宣傳教育和理論學習,從思想上和行爲上克服過去那種行政命令式的簡單和習慣作法。從中央銀行支行來說,要把貼現業務作爲區域金融監管的重要工作來抓,不能只僅僅作爲一項具體業務或任務來开展。

  四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开放搞活與規範發展之間的關系,提高貼現貼現業務操作的水平。要進一步加強貼現貼現的法制建設,增強可操作性和規範力度。目前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比較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對違規操作者的制裁力度不大,需要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提高操作規則的層次,減少實際操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規範性,保障和促進再貼現政策效應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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