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債



內債

債務主體以本國投資者爲對象﹐通過發行本國貨幣計價的債券證書﹐或以締結特定契約爲手段所形成的債務。又稱“國內債務”。廣義通常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團體企業公司銀行金融機構﹐在本國以發行債券的形式或以借款租賃延期付款等形式所形成的債務。狹義僅指上述籌資主體以發行債券的形式形成的債務。中國公債中的內債﹐一般是指政府通過發行國內債券所形成的債務﹐也稱“政府國內債務”或“國內公債”。政府國內債務的主要目的是彌補財政赤字國庫資金的暫時不足。早期資產階級政府的債務主要用於战爭开支﹐或應付特殊災害和困難。第二次世界大战後﹐政府債務在具備上述職能的同時﹐還日益成爲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

外債的區別

內債與外債是兩個對稱的概念。就債券而言﹐其區分標準主要有三個方面﹕ 債券發行的地點所在國別﹔ 債權人所在國別﹔ 債券計價的幣種。一般把在本國市場向本國債權人發行的以本國貨幣計價的債券稱爲內債。內債發行主要取決於國內資金供給狀況﹑債券發行的條件以及償債能力等﹐債務收入的使用主要由政府決定。而外債發行要受本國的出口創匯能力及其在國際關系中的地位﹑聲譽的影響﹐如果是舉借貸款﹐則債務資金的使用還常常受到外國債權人的影響。

中國內債的歷史

中國近代史上的內債始於19世紀後期﹐即1894年清政府爲應付甲午战爭軍需而向國內舉借的“息借商款”﹐以及隨後發行的昭信股票(1898)和“愛國公債”(1911)。1912~1926年間﹐北洋政府先後發行內債20余種﹐發行額達6億多元﹐1927~1936年間﹐國民政府發行國內公債20多億元﹐抗日战爭後又繼續大量發行國內公債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政府曾發行過各種國內公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發行了人民勝利折實公債﹐1954~1958年間﹐發行了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合計30多億元人民幣。此後直到1980年﹐中國沒有發行內債。隨着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發行國內債券开始成爲中國政府直接向資金市場集資金的重要手段。1981~1990年底﹐中國政府已發行國庫券﹑特種國債財政債券﹑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等六種債券﹐累計發行額達1000多億元﹐1988年國務院批準在61個大中城市進行國庫流通轉讓試點以來﹐中國的債券市場國債爲主體獲得迅速發展﹐1990年國債流通市場已擴大到全國地市級以上400多個城市﹐1990年以來﹐中國還先後在上海和深圳建立了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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