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

什么是政府職能
  政府職能亦稱行政職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職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內容和活動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質表現。
政府職能的依據
  與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相關的公共產品是指公共享有的消費品,如國防、大型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徵是消費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是指一個消費者對一種公共產品消費不影響其他消費者對該產品消費和使用;非排他性是指公衆的任何一員都不能被排除在對該公共產品消費之外,都可以享受這種產品。公共產品的特性導致了對其供給的稀缺,因而只能依靠政府出面組織生產和供應才有可能得以解決,這是政府職能的基本依據。
政府職能的屬性
  (l)公共性。政府職能涉及到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爲所有社會羣體和階層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2)法定性。政府職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國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執行性。政府作爲貫徹和執行國家意志的機關,其職能具有明顯的執行性。
  (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性是指其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阻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
  (5)動態性。政府職能始終是變化的,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動態性、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力量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界的關系演變。
  (6)擴張性。政府職能的擴張性是指隨着現代社會中公共事務、公共問題日益增多且日益復雜,公衆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至社會各層面。
政府職能的地位
  政府職能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爲:
  (1)政府職能滿足了公共行政的根本要求。政府職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內容。
  (2)政府職能是政府機構設置的根本依據。
  (3)政府職能轉變是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關鍵。機構改革必須要根據政府職能的變化來進行,首先確定政府職能,然後再進行政府機構的調整和改革。
  (4)政府職能的實施情況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標準。
政府職能的作用
  (1)政府職能規定了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方向。
  (2)政府職能是建立行政組織和進行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的最基本依據。
  (3)行政職能的變化必然帶來行政機構、人員編制以及運作方式的調整或改造。
政府職能的主要內容
  1.政治職能
  政治職能,亦稱統治職能,政治職能是指政府爲維護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外保護國家安全,對內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職能:①軍事保衛職能;②外交職能;③治安職能;④民主政治建設職能
  2.經濟職能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爲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職能。隨着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政府主要有三大經濟職能:①宏觀經濟調控職能;⑧提供公共產品服務;③市場監管。
  3.文化職能
  文化職能是指政府爲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對文化事業所實施的管理。它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政府的文化職能主要是:①發展科學技術;②發展教育;③發展文化事業;④發展衛生體育。
  4.社會職能
  社會職能是指除政治、經濟、文化職能以外的政府必須承擔的其他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①調節社會分配組織社會保障職能;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職能;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中央政府職能
  在我國行政系統中,國務院居於最高領導地位,它統一領導所屬各部、委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有權根據憲法、法律管理全國範圍內的一切重大行政事務。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共先例18項職權。這18項職權可歸結爲六個方面: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全國性的行政事務。
  (4)統一領導全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劃分。
  (5)負責執行國民經濟計劃與國家預算管理科學、教育、經濟、文化、衛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員權。
  此外,國務院還有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政府職能
  自1994年起,各級地方政府機構相繼進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开;合理劃分職權,理順各種關系;大力精兵簡政,提高行政效率
  1.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能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
  (2)領導和監督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執行經濟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經濟文化建設、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保護公共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6)監督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7)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2.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能
  (l)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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