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重要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就是外國商品服務進口國國內商品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在世貿組織框架內,國民待遇原則貨物貿易中包括三個主要內容:

第一,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徵收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第二,在有關銷售分銷、購买、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規等方面,進口產品必須享受與同類國內產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如國產化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均被視爲直接或間接對外國產品構成歧視,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爲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國民待遇原則在實施中還應特別注意三個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員不能以某種產品不受關稅約束而本身又可對該產品徵收更高關稅爲理由,對其徵收更高的國內稅

其二,國民待遇必須在每宗進口產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種產品獲得了其他方面更優惠的待遇,或該產品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爲優惠的待遇爲理由而對該產品實行歧視。

其三,當某種產品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時,其中最優惠的待遇應給予進口相同產品

貨物貿易中,世貿組織對國民待遇的實施也有例外規定:

首先,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政府採購

其次,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單獨支付給某種產品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第三,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禁止有關電影片的國內放映數量限制。

最後,世貿組織允許發展中國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發達國家,這一期限延長爲8年。

由於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復雜性,世貿組織對二者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區別。服務貿易中國民待遇是以世貿組織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

對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世貿組織規定每一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同時允許各成員在涉及工業產權的保護領域中,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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