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定義及特徵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
  (1)保險人保險人商品交換關系;
  (2)保險人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
  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爲,即通過籤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保險是爲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爲補償或給付經濟制度構成保險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必須有危險存在。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②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
  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衆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爲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系
  保險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權利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
  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商業保險
  大致可分爲: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 .海上保險
投保必知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 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當您決定投保時,爲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籤名; 保險人籤名一欄應由保險人親筆籤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开具保險費暫收收據, 並在此收據上籤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請向保險公司查詢。
  收到保險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注。
  (9)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向保險公司的有關部門咨詢、反映或向保險行業協會投訴。

功能與意義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實現以後才能發揮作用。
  一、經濟補償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爲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保險人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二、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爲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爲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三、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爲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爲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羣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爲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爲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爲模式,爲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爲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爲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

作用

  一、積極作用
  (一)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地恢復生產。
  2、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有利於企業加強危險管理
  4、有利於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
  (二)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
  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推動商品流通消費
  3、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4、有利於財政信貸收支平衡的順利實現。
  5、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
  6、動員國際範圍內的保險基金
  二、消極作用
  1.產生道德風險,出現保險欺詐
  2.增大費用支出

含義

  “保險”是一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名詞,一般是指辦事穩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險學中,“保險”一詞有其特定的內容和深刻的含義。在我國,保險是一個外來詞,是由英語“insurance”一詞翻譯而來的。在西方保險業最先進入我國的廣東省,曾習慣稱保險爲“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譯。保險作爲一種客觀事物,經歷了萌芽、產生、成長和發展的歷程,從形式上看表現爲互助保險、合作保險、商業保險社會保險
  (一) 廣義保險
  無論何種形式的保險,就其自然屬性而言,都可以將其概括爲: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衆多單位和個人,以合理計算風險分擔金的形式,向少數因該風險事故發生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成員提供保險經濟保障的一種行爲
   (二) 狹義保險
  通常,我們所說的保險是狹義的保險,即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爲
  投保人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爲“保險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保險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么差額就成爲保險公司利潤

特徵

  1、 互助性。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受到損失的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得以體現;
  2、 契約性。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爲
  3、 經濟性。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
  4、 商品性。保險體現了一種等價交換經濟關系;
  5、 科學性。保險是一種科學處理風險的有效措施。

要素

  1、 可保風險的存在;
  2、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3、 保險費率的釐定;
  4、 保險準備金的建立;
  5、 保險合同的訂立。基本概念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爲“投保人”。

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廣義的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其中,財產損失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保險人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費保險金額比例保險費率又被稱爲保險價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險金額應繳納的保險費來表示。
  費率的釐定
  保險人使嘶嘶聲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概率來似和並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么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投資回報。

賠付率

  簡單賠付率 : 簡單賠付率是一個時期內的賠款支出保險費收入的百分比。
  經過保險費賠付率 : 年內賠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險費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險費收入,余者與此含義相同。
  例子: 家庭財產保險
  例如,家庭財產價值$100,000,衆所周知財產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產所有者習慣上會購买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會擬定一個保險費率,比如一年交費$1,000,交費後,財產損失的風險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通常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爲家庭財產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利害關系。
  其成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二是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爲限,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標的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保險人獲得多於或少於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

  人身保險定值保險重置價值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利益

  是指投保人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爲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爲保險標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爲“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爲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爲保險標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爲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系,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保險人告知義務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者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對於行爲或不作爲、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爲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於保證條款對保險人限制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制保險人使用默示保證,只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爲默示保證。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人卻保持沉默並收取了保險費,這時構成保險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金的權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再主張該權利。比如上面第一個例子,保險人不能在承保後,再向投保人主張拒保的權利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爲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爲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歷史

  保險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爲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爲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着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爲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爲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战爭期間,古羅馬人爲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爲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爲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爲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爲現代保險。
  海上保險
  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爲佔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爲英國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爲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买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开辦保險業務。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爲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
  火災保險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參見倫敦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开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人壽保險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美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开始了人壽保險業。
  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制”和“孤寡保險會”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保險的起源
  人類社會從开始就面臨着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 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 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爲,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 3 年,便可存足 1 年的糧食,即 " 余一 " 。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 27 年可積存 9 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據傳說, 5000 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橫越埃及沙漠的駱駝商隊正艱難地在沙丘間跋涉。酷熱的太陽烘烤着毫無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幹,一只粗糙的水壺在商人間傳遞。突然,天空一下子變暗,烏雲像橫瀉的濁浪在天空中翻滾,一場大風暴要降臨了。商人們顧不得駱駝了,拼命地往沙丘高處爬去。風暴過後,原來他們丟棄駱駝和貨物的地方已經堆起了幾座新沙丘, 30 只駱駝只有 8 只跑得快的幸免於難,其余的無影無蹤了。
  要是在從前,損失貨物、駱駝的商人就要面臨着破產了。但這次的情況有些不同,因爲商隊在出發前,精明的商隊領隊就將商人們召集到一塊,通過了一個共同承擔風險的互助共濟辦法。這個辦法規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貨物或駱駝遇到不測而損失或死亡,由未受損的商人從其獲利中拿出一部分來分攤救濟受難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則從每個人的獲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爲下次運輸補充損失的資金。由於有了這個約定,這次損失事故沒有在商隊中造成太大的波動,因爲全商隊還有 8 只駱駝和它們所載的貨物,貿易所得的利潤分攤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們購置新的駱駝,以求東山再起。這種互助共濟法,經過後來不斷的完善後,被收入到漢謨拉比法典中。
  中國保險業三十年大事記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公司的誕生。
  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开始復業。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原則規定,成爲制訂相關法律的依據。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爲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1984年1月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監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第一部對保險企業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當時的平安保險公司由招商局與中國工商銀行共同出資設立,是新中國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內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的成立與後來發展所創造的貢獻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991年5月13日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中國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現在的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及中國再保險前身)、中國平安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國內數家大型保險企業並延續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保險法
  1993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引進美國摩根斯坦利和美國高盛集團兩大國際投資銀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爲新中國第一家引進外資的保險企業
  1994年10月,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衆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實施,標志着我國保險業邁進了法制建設的新時期。
  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更名爲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國性、區域性中資保險公司共同籤署我國第一個《全國保險行業公約》,並於10月1日起實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重組集團公司撤銷,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繼承人保品牌,更名爲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爲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爲中國再保險公司
  2000年6月,國內首家保險經紀人——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爲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綜合保險經紀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4家人壽保險公司:民生人壽、東方人壽生命人壽和恆安人壽。
  2001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1929年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香港專營海外業務近半個世紀的 太平人壽 全面恢復經營國內人身保險業務,成爲第六家全國性壽險公司
  2002年,中國人壽啓動了重組改制工作,2003年在紐約、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國人保順利完成重組改制,人保財險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成爲中國內地國有金融機構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業重組,更名爲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後更名爲中國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重組,獨家發起設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更名爲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2003年由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控股的平安銀行成立,平安銀行是中國第一家由保險企業絕對控股銀行。平安銀行前身爲福建亞洲銀行,2003年被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收購。2006年11月中國平安收購深圳商業銀行,2007年6月深圳商業銀行吸收合並原平安銀行更名爲深圳平安銀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銀行正式更名爲平安銀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經過重組改制,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對外开放
  2006年6月,《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又稱"國十條")正式發布。
  2007年,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登陸A股市場。泛華保險在納斯達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復名爲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2007年9月,美國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優保在廈門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國保險進入電子商務時代。
  2009年12月23日中國太保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與內地另兩大保險巨頭會師香江。

分類

  大類別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類,小類別按照保險標的的種類分類。
  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爲: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各種物質財產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物質財產或者物質財產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1 火災保險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2 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 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4各種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汽車保險、航空保險、船舶保險、鐵路車輛保險。
  5 工程保險承保各種工程期間一切意外損失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
  6 災後利益損失保險指保險人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後可能引起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7 盜竊保險承保財物因強盜搶劫或者竊賊偷竊等行爲造成的損失。
  8 農業保險主要承保各種農作物或經濟作物和各類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責任保險是一種以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爲保險對象的保險。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於疏忽、過失等行爲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後,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9 責任保險是以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爲保險標的的保險。
  10 公衆責任保險承保保險人對其他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11 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根據法律或者僱傭合同對僱員的人身傷亡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2 產品責任保險承保保險人因制造或銷售產品的缺陷導致消費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其他損失引起的賠償責任。
  13 職業責任保險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自由職業者因工作中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信用保證保險保險人爲被保證人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
  14 信用保險以訂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險人承擔合同的對方的信用風險爲內容的保險。
  15 保證保險以義務人爲被保證人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保險人擔保權利人應履行義務的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作爲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保險人保險期間遭受到人身傷亡,或者保險期滿保險人傷亡或者生存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身保險除了包括人壽保險外,還有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疾病保險又稱健康保險,是保險人保險人因疾病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保險單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爲保險對象的保險,是保險人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風險保障人壽保險
  16 定期死亡保險保險人保險期間死亡爲給付條件的保險。
  17 終身死亡保險保險人終身死亡爲給付條件的保險。
  18 兩全保險保險人保險期限內死亡或者保險期間屆滿仍舊生存爲給付條件的保險,有儲蓄的性質。
  19 年金保險以保險人的生存爲給付條件,保證保險人在固定的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領取款項的保險。
  投資理財人壽保險

  分紅保險,就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投資連結保險 就是保險公司將收進來的資本(保費) 除了提供給客戶保險額度以外,還會去做基金標的連結 讓客戶可以享受到投資獲利 。
  萬能人壽保險(又稱爲 萬用人壽保險)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險費以及任意調整死亡保險給付金額人壽保險
  再保險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保險標的的保險。

爭論

  人壽保險儲蓄
  某些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通過保單借款得到該價值。有些保險單,比如年金保險或者基金保險單,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作爲金融工具用來聚集或者清算財產,參見人壽保險
  在許多國家,象美國和英國,稅法規定這些現金價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種情況下不應徵稅。這種規定導致了人壽保險成爲並被當做儲蓄避稅手段,如果早亡的情況發生的話。
  中國的稅法並沒有明確這一點,但是通常未見對保險金所得徵稅。
  保險條款的通俗化
  保險條款裏面含有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導致許多非業內人士閱讀和理解十分艱難。保險單內容也很復雜,很多客戶可能不能理解保險單規定的所有的費用、規定和保險責任。結果,人們可能購买了他們並不想要的保險。
  爲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關於保險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銷售保險。
  客戶雖然可以通過保險經紀人購买保險,經紀人會給客戶一些關於購买什么樣的保險以及保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爲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一些保險公司开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爲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爲,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霸王條款”
  200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中國保險業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做了點評,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它們是:
  1隨心所欲調費率 單方變更不協商
  2理賠扣除互助款 只講利益無信譽
  3文字口頭雙限制 住院津貼難求償
  4理賠須知事後給 自我免責無效力
  5單方規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賠
  6任意設免賠率 轉嫁經營風險
  7殘車折歸投保人 加重消費者責任
  8規定管轄法院限制投保人選擇
  9降低施救費用的法定最高限額
  10任意設置拒賠及合同解除條款
  有保險業內資深人士指出,第1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保險人調整費率的行爲提前告知投保人並且宣告對方有機會解除保險合同的,調整費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條不屬於霸王條款。例如第2條理賠扣除互助款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爲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不允許投保人因此獲利。第6、9條對於免賠額(率)和賠付最高限額的規定,是保險人經常採用的風險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第8條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第10條投保人提供各種證明材料是其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絕履行賠款義務,同時這些條款也是打擊保險欺詐的有效手段。
  第3、4、5、7條應屬於不公正理賠行爲,不屬於“條款”範疇。
  有趣的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保險業“霸王條款”點評後沉默了,在3·15消費權益保護日也再沒有提起,各保險公司安之若素,並沒有採取多少有效的行動,這場爭論就此偃旗息鼓,再無後文了。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的異同分析
  1、實施方式與依據有差別。社保是強制法律,而商保爲自愿,合同的方式。
  2、保障的對象不同。社保是所有勞動者,而商保爲本國公民。
  3、保費的來源不同。社保保費爲多方,有投保人單位、政府等,商保保費來源於投保人
  4、保險金額和保險水平不同。社保保險金額統一,保險水平較低;商保的保險金額是自由決定,保險水平較高。
  5、實施原則不同。社保是社會公平原則,商保是個人公平原則。
  6、經營機構及目的不同。社保爲政府指定機構,是非贏利性機構;商保爲保險公司,爲贏利性機構。
  7、收益人資格不同。社保是法定繼承人,商保爲指定或法定繼承人。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定義
  保險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間關於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協議。根據此協議來明確投保人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由投保人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則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者在約定的人身保險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傷殘、疾病出現時,或期限屆滿如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關系重大,只有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後,才能實現保險的目的和意義。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即意味着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籤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於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鑑於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
  一、保險合同成立
  1. 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爲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爲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爲了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爲,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爲,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投保人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开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投保十項必知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 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當您決定投保時,爲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籤名; 保險人籤名一欄應由保險人親筆籤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开具保險費暫收收據, 並在此收據上籤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請向保險公司查詢。
  收到保險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注。
  (9)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向保險公司的有關部門咨詢、反映或向保險行業協會投訴。
  保險資金管理投資運作保險資金管理投資運作
  資金管理: 高度集中 單獨立帳 獨立核算
  *以保證資金收益性、公开性、透明性
  財務核算
  設獨立的財務報表獨立核算公司每年四月一日前向保監會報送專題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分紅保險年度報告紅利分配收益分配費用分攤表)。
  *須經符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運用 由專業投資人士制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
  投資渠道
  a、政府債券 b、金融債券 c、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債券
  (信用等級在AA+以上:三峽、電力、鐵路) d、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型30%,投資連結型100%) e、銀行(協議)存款
  F、同業拆借
  銀行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10月頒發的351號文件,對於最低起存金額爲3000萬元,存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協議存款,中資保險公司法人和商業銀行法人可就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等進行協商確定。
  ?收益
  大額存款協議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銀行經營狀況、信用等級以及存款金額的高低、存款期限的長短、付息方式等
  主要風險 購买力風險 利率風險
  風險特徵
  ?由於銀行信用等級一般高於其他行業公司企業,因此,存放在銀行資金風險相對較小。但隨着隨着我國銀行商業化進程的加快,銀行存款信用風險將增加
  ?信用風險,即存款行不能履行還本付息責任
  債券 國債 金融債券
  AA+以上的鐵路、三峽、電力等中央企業債券
  收益
  ?從以往發行的債券來看,債券利率一般高於銀行存款利率
  風險
  主要風險
  ?利率風險,即利率的變化會影響到債券價格
  ?購买力風險
  ?信用風險
  風險特徵
  ?國債由國家信用擔保信用風險較低,通常稱爲“金邊債券”,而金融債券次之,再次是中央企業債券
  證券投資基金
  ?在我國滬、深交易上市的33只證券投資基金
  收益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基金分紅,即每年基金需至少對淨收益進行分紅一次,且不低於淨收益的90%
  二是基金的买賣收益,即通過對股票市場基金市場的走勢進行深入研究,判斷投資時機,投資於被市場低估、分紅潛力大、淨值增長較快的基金品種,以期獲得基金單位價格上漲所帶來的买賣差價收入
  1.量入爲出

  有的20歲左右的年輕人,或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爲自己投保了份數比較多的保險,其年繳保費常常在幾千元甚至萬元以上。而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一個人的經濟收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很難維持一成不變的水平。20多歲的年輕人收入不穩定,一旦將來經濟收入狀況變差,就很難繼續繳納高額的保險費,到時如果退保就會造成損失,不退保又實在難以維持,處於兩難的尷尬境地。而老年人一般工作相對穩定,經濟收入趨於平衡,能夠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但由於身體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可能導致平時开支出現劇增,如果投保了繳費比較高的保險,則到時可能繳不起保險費,這在現實中已不乏其例。作爲一個理智的消費者,應該根據自身的年齡、職業、收入等實際情況,力所能及地適當購买人身保險,既要使經濟能長時期負擔,又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2.確定保險需要
  購买適合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保險投保人有三個因素要考慮:一是適應性。自己或家人买人身險要根據需要保障的範圍來考慮。例如,沒有醫療保障的從業人員,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那么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費用就由保險公司賠付,適應性就很明確。二是經濟支付能力。买壽險是一種長期性的投資,每年需要繳存一定的保費,每年的保費开支必須取決於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儲蓄或結余的10%─20%較爲合適。三是選擇性。個人或家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險公司开辦的所有險種,只能根據家庭的經濟能力和適應性選擇一些險種。在有限的經濟能力下,爲成人投保比爲兒女投保更實際,特別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都有一定的年紀,其生活的風險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當然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就更完美了。
  3.重視高額損失
  從現實來看,損失的嚴重性是衡量風險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指標。一般來講,較小的損失可以不必要保險,而嚴重程度的損失是適合於保險的。人們除了購买保險來對付它,沒有別的更好的辦法。對於高額損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險金額。高保險金額可以使投保人得到最充分的保障,當然,其保險費自然會較高,但可以用提高免賠額的辦法,降低保險費率,從而抵消高保額所高出的保費。在購买保險前,作爲投保人應該充分考慮所面臨的損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應當購买這種保險。
  4.利用免賠額
  如果有些損失消費者可以承擔,就不必購买保險,可以通過自留來解決。當這個可能的損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擔的時候,可以將自己能夠承受的部分以免賠的方式進行自留。免賠要求保險人保險人做出賠償之前承擔部分損失,其目的在於降低保險人成本,從而使得低保費成爲可能。對保險人來說,由自己來承擔一些小額的、經常性的損失而不購买保險是更經濟的,自留能力越強,免賠額就可以越高,因爲买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爲了預防那些重大的、自己無法承受的損失。免賠額過低,固然可以使各種小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但在遇到重大損失時,卻會得不到足夠的賠償,這是得不償失的。
  5.合理搭配險種
  投保人身保險可以在保險項目上搞個組合,如購买一個至二個主險附加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保險,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慮所有需要投保的項目時,還需要進行綜合安排,應避免重復投保,使用於投保的資金得到最有效的運用。例如您的工作需要經常外出旅行,那么就應該买一項專門的人身意外保險,而不要每次購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險,這樣一來可以節省保費,二來在任何其他時候和其他情況下所出現的人身意外,也會得到賠償。這就是說,如果您準備購买多項保險,那么您應當盡量以綜合的方式投保。因爲,它可以避免各個單獨保單之間可能出現的重復,從而節省保險費。得到較大的費率優惠。

如何選擇保險公司

  隨着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各種保險公司如雨後春筍般現身市場,其中既有國有保險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選擇余地,但同時也面臨着更多的困惑,應該怎樣選擇保險公司呢?消費者不妨從以下幾方面來衡量:
  資產結構好。在保險業,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體上市是評價一家保險公司整體資產是否優良的標志之一。所謂“整體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資產爲基礎上市,如果某家保險公司實現了整體上市,就證明該公司整體結構良好。目前,內地不少保險公司已經上市或者具備了上市條件。
  償付能力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保險消費者來說至關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額度送達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根據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進行披露。
  信用等級優。國際上有不少專門對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進行評估的機構,如美國穆迪公司標準普爾公司等,它們對保險公司的評級可以作爲評價保險公司信用等級的一個參考。
  管理效率高。保險公司管理效率的高與低,決定着該公司的興衰存亡。管理效率可從公司產品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市場號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決策能力公司應變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務質量好。保險與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費保險合同生效的幾十年間,保戶經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險公司提供服務,如繳費、生存金領取、地址變更、理賠等。保險客戶能否成爲保險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險的關懷,保險公司服務質量是關鍵。

保險法

  law of insurance
  保險法的定義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範幸均屬保險法
  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爲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我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集中體現保險法本質和精神的基本原則,它既是保險立法的依據,又是保險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對保險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導意義。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保險與防災相結合原則;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公平互利、自愿協商原則;近因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等。   作用
  1,對國家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份企業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管理機制
  3,對投資者开拓投資渠道,擴大投資的選擇範圍,適應了投資者多樣性的投資動機,交易動機和利益的需求,一般來說能爲投資者提供獲得較高收益的可能性。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適應我國保險業現代化、國際化發展要求,具有保險學、保險業務與管理金融投資等方面的理論知識與業務技能,能夠從事商業性保險業務的營銷經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運作與管理保險監管等實際工作以及科學研究工作的高級保險人才。
  培養特色
  通過理論教學,學生能夠系統掌握保險學科的基本知識、基礎理論和保險業務技能,獲得經濟管理財務金融等方面的理論知識;通過實踐教學,培養學生保險綜合業務能力以及證券投資基本技能。 金融百科 taobiz.com
  主要課程
  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學、保險學原理、保險精算、財產保險原理與實務、人壽保險原理與實務、海上保險實務、再保險實務、保險企業經營管理、保險營銷學、公司金融等。引就業方向
  該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良好。畢業生可到中外商業性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的營銷經營管理;可到社會保障機構、中央銀行相關監管機構和政府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宏觀保險管理工作;也可到外貿公司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管理研究工作。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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