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欣法則

基本簡介
格雷欣法則tp://a1.att.hudong.com/02/99/01300000184180121869995663381_s.jpg">格雷欣法則
英國經濟學家格雷欣發現了一個現象,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名義價值相同的貨幣同時流通時,實際價值較高的貨幣,即良幣,必然退出流通——它們被收藏、熔化或被輸出國外;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即劣幣,則充斥市場。人們稱之爲格雷欣法則,亦稱之爲劣幣驅逐良幣規律。後來,人們用這一法則來泛指價值不高的東西會把價值較高的東西擠出流通領域,如盜版軟件對正版軟件的衝擊等。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環境和有效的約束體制,劣幣驅逐良幣、稗子战勝水稻就將大行其道,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美國在1792年實行復本位制時,法定金銀鑄造比價是15∶1,但在1795~1833年的39年裏,國際市場上金與銀的實際價值對比是15.6∶1,法國在1803年實行復本位制時規定的鑄造比價爲15.5∶1。這個國際條件,使銀幣在美國成了“劣幣”而金幣成了“良幣”,於是,白銀從國外(包括法國)大量流入美國,而黃金則從美國大量輸往外國(包括法國),美國成了事實上的單銀本位制國家。

發展歷史
格雷欣法則tp://a3.att.hudong.com/74/99/01300000184180121869996849157_s.jpg">格雷欣法則
金屬鑄造貨幣的歷史很久遠,人們將金屬鑄造成便於攜帶和交易,並便於計算的“錢”。“錢”有一個“面值”,或叫“名義價值”,如中國古代的“五銖”等。這一變化使得鑄幣內的主要金屬含量,如銅鑄幣內的含銅量,產生了與“面值”不同的可能,如面值“五銖”的銅鑄幣,實際含銅量可能並不是五銖,人們可能加入了一些其他價值低的金屬混合鑄造。或者減重鑄造,但它仍然作爲五銖重的銅幣進入了交易流通中。由於價值規律的作用,市場價格高於法定價格的貨幣就會被人們從流通中吸收出來,被收藏,被熔化,或被輸出,而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則留在流通中執行貨幣職能作用,在反復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基礎上,於是有了相應的貨幣理論名言“劣幣驅逐良幣”。

十六世紀的英國商業貿易已經很發達,瑪麗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時代鑄造了一些成色不足(含銀量)的鑄幣投入流通中。當時在英國很受王室重視的金融家兼商人托馬斯.格雷欣發現,當面值相同而實際價值不同的鑄幣同時進入流通時,人們會將足值的貨幣儲藏起來,或熔化,或者流通到外國,最後回到英國償付貿易流通的,則是那些不足值的貨幣,英國由此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於是托馬斯.格雷欣向伊麗莎白一世指出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並建議,恢復英國鑄幣的足夠成色,以恢復英國女王的信譽和英國商人信譽,使在貿易中不受不足價值鑄幣的損失。

公元前175年中國西漢文帝五年,朝廷鑄行減重四銖“半兩”錢,恢復允許私鑄錢。大臣賈誼指出,百姓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幹;或用重錢,平稱不受。”“錢法不立”“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造成了“奸錢日繁,正錢日亡”的現象。指出了錢幣規格成色沒有統一的危害,進而提出立錢法,確立國家鑄造法定錢幣的壟斷地位,才能消除貨幣的混亂狀態。“奸錢日繁,正錢日亡”形象地描述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特殊現象。

演化過程
(圖)格雷欣法則tp://a1.att.hudong.com/42/92/01300000206900123943920161253_s.jpg">格雷欣法則

格雷欣法則是硬幣流通時期的一種貨幣現象。但隨着時代變遷,硬幣被紙制貨幣所代替。第一代紙幣信用貨幣,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它是銀行債務憑證,承諾其持有人可隨時向發行人兌換所規定的硬幣。所以,這一種紙幣叫做可兌換紙幣。第二代紙幣是由銀行券蛻化而成的不可兌換紙幣,它通常由中央銀行發行,強制通用,本身價值微乎其微,可以認爲是純粹的貨幣符號。

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A.Marshall,1842-1924)在其《貨幣信用與商業》一書中寫道:“可兌換的'紙幣-即肯定可以隨時兌換成金幣(或其它本位硬幣)的紙幣--對全國物價水平的影響,幾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幣一樣。當然,哪怕對這種紙幣十足地兌換成本位硬幣的能力稍有懷疑,人們就會對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兌現,則其價值就將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黃金(或白銀)的數量以下。”顯然,硬幣是良幣,可兌換紙幣是劣幣。在正常情況下,兩者完全一樣,但當紙幣兌換成硬幣發生困難時,其名義價值就會貶值,嚴重時就會發生擠兌。這時,紙幣賣方拒收,流通困難,從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擁擠地向發行銀行要求兌換硬幣。這種情況,實際上宣告格雷欣法則的失效,即已經不是作爲劣幣的紙幣代替硬幣,而是相反,人們將持有硬幣以代替紙幣。在這裏,賣方也從消極被動地接受劣幣轉變爲主動地拒收。

二战後,布雷頓森林體系國際貨幣制度下,美元黃金掛鉤,規定黃金官價爲每盎司35美元。這樣,美元黃金作後盾,开始順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隨着美元美元荒轉變爲美元過剩,外國商人在同美國做生意時,就漸漸愿意接受黃金而不愿意接受美元。這時,各國政府和中央銀行也紛紛向美國要求以美元兌換黃金。最終,迫使美國宣布停止以官價兌換黃金,導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這也是紙幣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國向美國"擠兌",從而出現格雷欣法則失效的事例。從上述可知,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格雷欣法則仍在發生作用,但其風險增大,即當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發揮到極端時,往往就會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法則失效,並促使賣方主動採取拒收行爲

逆反現象
格雷欣法則tp://a4.att.hudong.com/01/00/01300000184180121870000688267_s.jpg">格雷欣法則
在牙买加國際貨幣體系下,黃金貨幣化,世界各國的貨幣都蛻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兌換紙幣。這時候,兩種紙幣的良劣如何區分呢?已知區別金屬貨幣良劣的標準是按它們的實際價值。但是兩種紙幣都是貨幣符號,無法比較價值,只是紙幣購买商品時卻有實際購买力,這就成爲它們的實際價值。其理論依據就是一價定律。它是說:“在商品經濟中,相同(同質、同量)商品,如不計算交易費用,在各地應以同一價格出售。”反過來說,同一價值貨幣,如不計算交易費用,也應在各地买到等量的商品外匯交易中的購买力平價說,就是一價定律的直接延伸。因此,根據紙幣所購得商品的多寡或外匯匯率的高低,就能判斷出它們的良劣。例如,美元港元相比,美元是良幣,港元是劣幣;港元人民幣相比,港元是良幣,人民幣則是劣幣。當幾種不可兌換紙幣同在一地流通時,就會發生令人費解的格雷欣法則逆反現象,即出現“良幣驅逐劣幣”的貨幣現象。有下列多個事例加以證明:

1.解放战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發行了自己的“邊幣”,但是始終不能驅逐國民黨政府的“法幣”。由於邊區經濟十分弱小,所以邊幣是劣幣,而法幣是良幣。在邊區與國統區交界地帶,兩種貨幣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幣在邊區購买商品,或者在邊區貿易中出售商品後盡量直接收取法幣。這樣,在邊區貿易法幣就部分地代替了邊幣使用,明顯是“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2.深圳特區在建立初期,曾經允許港元外匯券和人民幣三種貨幣同時流通。在深圳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種標價,從收回貨幣的情況看,港元大約佔30%,外匯券佔20%。這樣,也說明作爲良幣的港元外匯券就把人民幣流通領域驅逐出50%,也出現了“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3.20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盧布曾三改面值並嚴重貶值,從原來的約0.65盧布兌1美元貶值到5000-6000盧布兌1美元。因此,在中國與俄羅斯的邊境貿易中,雙方商販均樂意用人民幣而不接受盧布。這裏,人民幣是良幣,盧布是劣幣,顯然也是“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

對於格雷欣法則的逆反現象,有兩種觀點:

格雷欣法則tp://a4.att.hudong.com/77/00/01300000184180121870003323623_s.jpg">格雷欣法則

第一種觀點認爲不可兌換紙幣沒有實際價值,其流通規律與硬幣流通規律剛好相反,所以對硬幣說是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就反過來變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規律。這種觀點未能解釋清楚紙幣與硬幣兩者流通規律相反的道理。他可能引用馬克思論物價對金幣與紙幣不同關系的話作論據。原話是“已知商品交換價值流通的金量決定於金的自己價值,而紙票的價值卻決定於流通的紙票的數量。流通的金量隨着商品價格漲跌而增減,而商品價格卻似乎是隨着流通中紙票數量的變動而漲跌”。雖然,馬克思在這裏清楚說明金幣與紙幣對決定物價的相反作用,但並不能據以說明格雷欣法則的逆反現象。

第二種觀點認爲表面上“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實質上仍是格雷欣法則的要求。不過這是從出售商品商人角度立論,改變原來從买方角度作解釋。所以,在不兌換紙幣作爲流通手段時,使用哪種貨幣已經不再取決於購买者的意愿,而是轉變爲出售者的強制要求--不付良幣就不賣給你好東西。人們認爲,第二種觀點符合使用貨幣歷史,即:使用硬幣→使用硬幣與可兌換紙幣→使用不可兌換紙幣;與其相應,使用貨幣者的行爲也逐步轉變,即:买方主動用劣幣購物买方繼續用劣幣購物賣方开始主動拒收→賣方主動要求接受良幣拒收劣幣。因此,良幣驅逐劣幣只是劣幣驅逐良幣在新環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兩面。

這樣,根據研究,格雷欣法則並非只與“劣幣驅逐良幣”等義。該定律的全過程其實應當包括三個歷史階段,即:劣幣驅逐良幣階段--格雷欣法則失效的混亂階段--良幣驅逐劣幣階段。在這些階段中,买賣雙方行爲主動性也有相應的轉變。這種行爲的轉變完全符合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L.E.Vonmises,1881-1973)所說“經濟理論就是一般的人類行爲的理論”。

格雷欣法則tp://a3.att.hudong.com/72/00/01300000184180121870004570614_s.jpg">格雷欣法則
企業員工薪酬管理方面的“格雷欣法則”有諸多具體表現:

1.在同一企業,由於舊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一些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高素質員工,從而導致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國企在此方面尤其如是。一家經濟效益頗佳的國有上市公司曾向作者敘述發生在該公司難解之結:該公司年人均薪酬18000元左右,一般員工尤其是一线員工薪酬水平遠超出本行業同類企業,但核心員工尤其是少數關鍵崗位員工薪酬卻較多低於市場水平。該公司欲引進若幹素質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畢業生,按現行薪酬制度,每月薪酬只能略超出1000元,但市場水平卻在3000元左右。因此,盡管公司對高素質計算機專業畢業生有強烈祈求,卻總未能如愿。在爲一些民企作薪酬設計咨詢時發現,幾乎每一民企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高素質員工,因而高素質員工被低素質員工所驅逐。差別主要在於,在一些國企,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甚至具有系統性;而在民企,這只是薪酬管理的"例外"。

2.在同一企業,由於舊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一些低素質員工與高素質員工薪酬大體相當,從而導致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此種情形可看作上述第一種情形的特例。

格雷欣法則tp://a0.att.hudong.com/76/00/01300000184180121870006338684_s.jpg">格雷欣法則

3.在同一企業,由於舊的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雖然高素質員工薪酬超出低素質員工,但與員工企業的相對價值不成比例。現階段,這是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驅逐的一般情形。設在某企業有Q與P兩位員工,前者是高素質員工,後者爲低素質員工,令員工P對企業的相對工作價值爲1,則員工Q對企業的相對工作價值爲3,但員工Q的薪酬只有員工P的1.5倍。這裏權威的參照系是市場薪酬水平,當我們說高素質員工薪酬水平較低,其實主要不是其與低素質員工薪酬水平的比較,而是其與市場薪酬水平的比較。抽象地說,當我們作企業兩類員工--低素質與高素質員工--薪酬比較時,聯系市場薪酬水平,存在着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盡管較之低素質員工,高素質員工的對企業的相對價值薪酬上未得到充分體現,但其薪酬市場水平相當。國有電信、銀行、電力等行業,因其具有壟斷性質,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高校作爲計劃經濟體制的最後避難所,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此種情形在競爭性行業極爲少見。

其二,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市場水平,高素質員工薪酬低於市場水平。[1]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