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金
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爲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爲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長期壽險中,爲了適應被保險人的需要,保險費往往不按自然費率而按躉繳費率一次繳清,或用均衡費率按年繳付,而保險賠償則因人們死亡率的規律,隨着年齡的增高而增大,於是產生了开頭年份保費溢收而末後年份保費歉收的現象。溢收的保費雖歸保險公司掌握,卻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必須嚴格核算積存,以便補足歉收年份中應賠金額的缺損。因爲死亡率和應收的各種純費率都是科學計算的結果,互相間存在着配合,开頭年份中溢收的保費加上規定的利息,正好等於末後年份中短虧之數。保險公司爲了履行契約責任,對於被保險方提前繳付的保費部分有責任進行積存。爲了使保險公司能夠切實履行其各種給付義務和保障保單所有人的利益,各國的保險法規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提存責任準備金額度的方法。
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須對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幹準備金,其數量首先受法定準備率的限制。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流動性、風險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實際準備一般會與法定準備存在一定差額,由此產生超額準備。當實際準備大於法定準備時,則超額準備爲正數;反之,則超額準備爲負數。負數的超額準備通常必須在下一計算期內補足。超額準備金一般包括借入準備金和非借入準備金。借入準備是商業銀行由於準備不足向擁有超額準備的銀行借入的貨幣資金。超額準備中扣除借入準備,即爲非借入準備,又稱自有準備。超額準備增加,往往意味銀行潛在放款能力增強,若這一部分貨幣資金不予運用,則意味利息的損失。同時銀行爲了預防意外的大額提現等現象發生,又不能使超額準備爲零,這就成爲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門藝術。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爲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佔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
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準備金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爲10%,就意味着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爲900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爲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所謂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爲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分爲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爲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分爲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兩部分。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爲法定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爲超額準備金存款,超額準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準備金(習慣上稱爲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準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
央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央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向央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供自主運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爲20%,農村存款爲25%,儲蓄存款爲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二級存款準備金是由總行集中分行、直屬支行的部分資金,進行統一調度和集中調控的資金,本外幣二級存款準備金按各行存款余額一定比例繳納和調整。
由專業銀行要求提存的第二層次的存款準備金,它是各專業銀行爲集中部分存款資金調劑使用,對所屬行、處按一般繳存款範圍,核定一定比例提存、上繳的資金,屬於人民銀行規定以外的存款準備金。
中國銀行的二級存款準備金的調度
1、爲加強系統調控,總行集中的二級存款準備金,1994年繼續執行原比例,即按各項存款當年增加額上繳10%(少數民族地區分行按5%)。總行根據各行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各項存款(各項存款包括:工業企業存款、物資供銷企業存款、三資企業存款、商業企業存款、外貿企業存款、集體工商企業存款、單位定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私營及個體工商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委托存款)比年初增減額,按月進行調整,由總行於月後10日內主動向分行劃收劃付。對各行上繳的二級存款準備金,總行以聯行利率爲標準,按季支付利息。
2、爲鼓勵各行將暫時多余的資金上存,以確保全行信貸資金的統一調度,總行繼續开辦定期存款業務。總的原則是分行上存資金價格高於聯行利率的資金價格。目前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別爲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後,由總行一並還本付息。今後聯行利率調整時,再相應調整定期存款利率。總行集中的資金,主要用於全行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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