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中所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在1992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國務院決定保留設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和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務監管職能都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爲準則,並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爲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账戶、證券账戶和銀行账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僞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爲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买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祕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任職。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應當公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爲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开。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在1992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國務院決定保留設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和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務監管職能都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爲準則,並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爲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账戶、證券账戶和銀行账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僞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爲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买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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