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
優點
定值保險
1. 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爲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 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籤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爲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適用範圍
保險理念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爲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採用定值保險的形式。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 因此,爲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度,其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後的《保險法》第40條第1款間接規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鑑於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0年2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
保險理賠
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部分理賠中,部分損失賠付後加上殘值可能會大於全損時按照保險價值確定的金額。我們仍以承保20臺微波爐,每臺投保1000元,共計保險金額 20000元爲例,該書[21]中假定在運輸途中因火災而受損,在中途處理,該地每臺完好價值爲3000元,20臺共計60000元,按貶值25%處理,得款45000元,損失收回款雖然已經超過了保險金額,但仍應賠付20000×[(60000-45000)÷60000]=5000(元)。此損失成數計算方式,但換一種處理方式,按照維修費計算賠款,假定1000元是每臺微波爐的出廠價格,那么重置價格也就是1000元每臺,此時部分受損可以推定爲全損,保險人只須賠付20000元,而相應20臺受損的微波爐(處理可得款45000元,當然保險人的銷售費用要大於被保險人)歸保險人所有。更換所有遭損的零部件,其費用不應超過每臺1000元。假定恢復原狀的修理費用是每臺750元,那么對於每臺完好價值爲3000元的標的,損失成數爲1/4,照此計算的賠付額也是5000元,而全部修理費用爲15000元,賠付額只是修理費用的1/3,其原因在於每臺市場完好價值爲3000元的微波爐只投保了 1000元,投保率爲1/3,15000元的維修費只能得到1/3的賠付。因此維修費用的賠付額=損失成數×保險金額,或者損失額(維修總額)×投保率,投保率=保險金額/市場完好價×100%。保險人僅對損失部分給予理賠,部分理賠中超出的並不是受損部分獲得了超額賠付,而是未受損部分實際價值高於其約定的保險價值。對於受損部分的賠付並不違反保險補償原則。約定的保險價值越低於其實際價值,越有可能出現此現象。與足額保險
定值保險
保險的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實務中雙方根據約定的保險價值確定爲保險金額,定值保險下全損不再考慮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直接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容忍道德風險的存在,因此定值保險被認爲是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定值保險往往被視同爲足額保險。最高人民法院人員參與的《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即持此論點:貨物運輸保險是定值保險時,它的保險金額視同保險價值,均可認爲是足額保險。一些被保險人甚至保險從業人員也產生定值保險是足額保險的思維定式。筆者處理過一起貨物運輸保險部分損失的索賠案,雙方約定保險價值按銷售發票(不含增值稅)金額的65%計算,被保險人要求按足額保險對維修費用全額賠償,保險人只愿意按照維修費用的65%賠償,但保險人的代理人又認可此案的保險爲定值足額保險,並將此時的足額界定爲相對足額。值保險與足額保險只不過是不同保險分類中的概念,並不存在對應關系。定值保險和足額保險都是財產保險中的概念,定值保險是按保險價值確定方式的分類,以保險標的價值是否事先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可分爲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足額保險是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的分類,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爲標準,可分爲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
定值保險不必然是足額保險。以國內保險中最常見的定值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爲例,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的理賠原則;從某保險公司也了解到涉外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中經常發生因爲受損貨物的進口報關費用而引起的保險不足額現象。就處理的約定保險價值按銷售發票(不含增值稅)金額的 65%計算的定值保險部分損失索賠案,筆者就此是否足額保險的問題詢問過一些同事和律師,回答是一致的,是不足額保險。顯然,從案件之外看問題會更清楚。通常情況下可將定值保險視爲足額保險,但將其視爲必然則是錯誤的。
按照保險補償原則的基本概念,當保險事故發生並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保險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有權獲得全部的、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數額,僅以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爲限,即賠償恰好可以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以前的狀態。但定值保險是保險補償規則的例外[2],通說認爲,定值保險,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問題,即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其實質是容忍定值保險下可能發生的超額投保的道德風險。但決不是說,定值保險下不存在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問題。定值保險與足額保險不存在對應關系,只不過定值保險在全損失按照保險價值賠付,無需探究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是否足額投保的問題被掩蓋了。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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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www.ce.cn/finance/insurance/xxt/rmbd/bxcd/200509/21/t20050921_4796602.shtml2、http://www.shenmeshi.com/Life/Life_20070601140040.html
3、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baoxian/42056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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