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
概述
保險公估
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爲。 存在原因
1.市場發展的需要 在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自身承擔的任務主要在新品开發、售後服務、風險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賠公估業務,多數由保險公估人經營。中國人世承諾下的保險市場已經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得國內保險業與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接軌的工作必須加快,而中國專業公估機構和專業才均滯後於市場的要求,無論是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數量還是技術水平、公估機構的管理水平等都還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需要。爲了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必須大力發展保險公估業。
2.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保險展業、保險核保和保險理賠是保險行業發展的三個重要環節,保險公估業又與這三大重要環節緊緊相扣,它們之間不是割裂的,而是緊密聯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作爲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賠付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險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確、合理而且客觀地估損,免去一些不合理賠付、冤枉賠付、濫賠、錯賠等行爲,保證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3.政府職能轉型的需要
目前中國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後的價格評估,大多數由物價、公安等政府執法部門成立的一些評估機構“承擔”,比如,各地的“事故車輛車物定損中心”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市場。隨着政府職能的轉換,這些評估機構必須脫離原所屬政府部門,原先進行的定損評估需要相關的組織進行,而保險公估機構將成爲最佳的選擇。
中國發展
保險公估人證書
1.萌芽階段90年代以來,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保險等保險公司紛紛成立,結束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壟斷局面,保險市場主體多元化拉开了保險市場競爭的序幕。在競爭中,爲了取得主動權、佔領市場,各家保險公司开始重視保險的服務功能,包括理賠服務。在理賠時聘請監察部門進行查勘和定損,憑借監察部門的公正性、權威性,取信於客戶,提高自身的信譽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意識較強的客戶开始懂得利用理賠中介機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些做法,在當時被視爲保險公估行爲。
2.起步階段
隨着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中國保險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粗放型發展階段。在一批批外國保險公司紛紛加人中國保險市場的同時,中國一些保險公估公司相繼掛牌成立,如上海的“東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廣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國外,一些境外保險公估行也看好中國的保險公估市場,向有關部門申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如平良行、湯克、麥理倫等。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險公估市場上知名保險公估公司,期盼在未來中國保險公估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中國保險公估市場上出現的保險公估組織發展之快、來勢之猛,說明了中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潛力很大。
3.發展階段
1997年以來,隨着中國保險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經營機制的轉變,保險市場上專業化、分工細的要求顯得尤爲重要。其中保險公估人以技術服務和理賠經驗及質量爲依托,逐步被保險公司所接納,成爲保險公司處理相關理賠業務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來,中國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爲了爭取客戶和維護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國內保險公司开始進一步擴大使用保險公估人的範圍,盡可能地委請公估人。因此,保險市場上對公估人的需求不斷增加,相應的公估人的工作範圍也在不斷擴大,中國保險公估業取得了一定的發展。
促進意義
保險公估
作爲一個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保險公估人的職能主要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費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業知識,通過檢驗、鑑定、評估、理算等程序,對保險標的進行合理、公正、科學的證明。 (一)發展保險公估業是實現中國保險業由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战略目標的重要條件。
隨着中國保險市場供給主體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初期南於成本的約束,不可能自給自足地配備人員。在保險公估人存在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能利用這項制度,建立新型內部經營機制,提高保險服務質量,降低經營成本。
(二)發展保險公估業是促進保險理賠規範化的需要。
保險理賠是保險實現其經濟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它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險公估人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對保險事故的原因、責任、損失程度等進行客觀的勘定、評估、測算,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盡快賠付,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三)可以促進保險企業深化內部改革,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將一部分理賠工作從保險公司剝離出來,交由保險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險經營成本,還有助於改進服務,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滿足再保險業發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險經營風險。
在再保險活動中,一旦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再保險人需及時了解有關情況,以便明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通常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聯系較爲松散,異地查勘、定損、理賠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對原保險人提供的損失報告原因涉及責任分擔問題,往往也會心存疑慮。這時,身份獨立的保險公估人出面協調再保險各方的利益關系,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險公估業已經成爲國際慣例。
在保險業高度發達的國家,保險公估人處理的賠案佔整個保險公司賠案的比例高達80%以上。保險公估人介人大額理賠案件在英國、德國、美國、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已成慣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保險市場也將對外逐步开放,中國保險企業要想在國際國內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就必須按國際慣例辦事,迫切需要保險公估人的配套服務。
對策
保險公估
1.完善中國保險公估法律法規 首先,增加《保險法》關於保險公估的立法內容。應抓住當前正對《保險法》進行修改的時機,豐富有關保險公估內容,構建保險公估立法的總體框架。其次,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資和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進入保險公估市場的條件和經營範圍以及執業行爲準則。最後,還應明確保險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險公估報告的法律效應。
2.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
規範保險公估行爲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批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的發放,把好保險公估公司的進入關,保證保險公估的質量。對於違背誠信原則、損害保險當事人利益的公估人應按照明確的條件和程序強令其退出市場。進一步健全中國保險公估人資格考試制度,滿足中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和層次化的需要。形成保險公估行業的自律機制,遏制不正當競爭,規範保險公估行爲。
3.加大保險公估的監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設是保證公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監管部門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也必須嚴格依照現有的《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次,通過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考試,促進對保險公估人員的監管。再次,保監會應通過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內容、公估收費標準、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員收受額外費用等以及保險公估人之間競爭等方面的監管,防止保險公估市場出現惡性競爭行爲。最後,建立公衆監督機制。通過對保險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加保險公估市場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信息不對稱給消費者所造成的誤判,約束並規範保險公估人的行爲。
4.借鑑國外保險公估經驗
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的公估經驗對中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和借鑑意義。中國保險公估機構應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國外保險公估的經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項目、技術難度高的公估項目上與國外保險公估機構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與國外保險公估專家進行技術交流。
成功標志
1、是否使保險理賠透明化。保險公估的介入應改變保險理賠中信息不對稱的現狀,能有效地維護保險雙方的利益,使保險當事雙方及有關各方都能夠放心,使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來做逐漸變成一種習慣和制度。 2、是否起到了潤滑劑的作用。即公估人應是減少理賠過程中當事人之間摩擦的潤滑劑。保險公估的一個重要角色就是溝通保險雙方,避免和化解矛盾,扮演這個角色的條件就是保險公估人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保險公估應取得保險雙方的信任與支持,提高保險理賠的效率,強化保險的服務職能。
3、是否降低了保險市場的營運成本。一是降低直接成本,保險公估在使被保險人得到合理的保險補償的同時,又能使保險公司合理賠付,避免不必要的賠款支出,減步理賠周折和訴訟費用;二是降低間接成本,保險公估通過風險評估和防災防損工作,使保險公司通過選擇風險和降低承保財產的出險頻率來取得效益。
4、是否起到了淨化保險市場的作用。目前保險雙方在保險理賠中經常會發生糾紛,某些不規範的操作也加劇了這些矛盾。保險公估的出現應該使這些糾紛和不規範操作大幅度地減少。透明化的運作,使不規範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是否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保險公估業應以其公正、專業的形象、高教率的辦案能力和協調能力,以及較高的服務水平樹立起信譽和權威,得到社會接受和認可。保險標的的風險評估、責任事故的現場查勘、理賠金額的計算交由保險公估人來做,成爲人們的一種習慣和制度。
評價
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發展至今,尚無統一的定義。對於“保險公估”的定義,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爲。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復雜化產生了專業性的需求,爲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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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308/1513661183.shtml2、http://bxtz.newssc.org/system/2008/06/13/010895267.shtml
3、http://www.eol.cn/kao_shi_jie_shao_6305/20080814/t20080814_316957.shtml
4、http://www.eol.cn/kao_shi_jie_shao_6305/20080814/t20080814_316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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