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債權概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司法上權利。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 強調的是,這裏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爲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債權產生的原因

  •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 2、侵權行爲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在一般侵權行爲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爲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爲。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服務的,提供管理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合同之債”是市場交易的常態,“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市場交易的變態。在計劃經濟條件之下,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均通過行政手段、指令性計劃和票證安排,因此沒有“債權”概念存在的基礎。我國在改革开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之間也籤訂所謂“經濟合同”,但這種合同的實質是“計劃”而不是“債”。可見,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差異不在合同,而在“債權”,“債權”是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連接點”。


經常會發生的債權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爲金錢債權,因爲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爲內容的。

  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爲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爲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爲一種行爲、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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