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險


簡介
  盜竊險是家庭財產保險附加險,必須與主險同時投保,不可單獨投保。
  (l)保險責任存放於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除外責任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所致保險財產的損失;
  ②在發生火災以及雷電、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3)賠償處理①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盜竊損失後應當保存現場,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②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當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保險條款
  一、本公司對加保盜竊險的財產,在保險期限內因被搶劫、盜竊或盜賊暴力侵入保險財產存入處所(以下簡稱“盜竊”)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以下簡稱“損失”)負責賠償。
  加保盜竊險的財產,除特別約定並在保單或者批單上載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財產保險條款所列的特約保險財產
  二、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保險人的家屬或僱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3.在保險財產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4.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火災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6.對保險財產進行盤點時發現的短缺或損壞。
  三、保險財產若遭盜竊,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給予便利。
  保險人應在通知本公司後十天內提出索賠。
  四、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財產被盜竊的事實經過報告;
  2.向公安部門報案的報告副本;
  3.損失清單及有關账冊、單據
  4.其他本公司認爲必要的單據
  如發現保險人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時,本公司對該索賠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保險是本公司財產保險附加險。本條款與財產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爲準。本條款未規定之處,按財產保險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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