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

基本簡介
國美股權tp://a3.att.hudong.com/67/95/01300000802987127555954299640_s.jpg">國美股權

股權:又稱爲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   

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利。作爲股權質押標的股權,僅爲狹義的股權。   

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權是指股份企業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各項權利。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是產權的一部分,即財產所有權,而不包括法人財產權。從會計學角度看,二者本質是相同的,都體現財產所有權;但從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產權指所有者的權益,股權則指資本金或實收資本。一般,投資者根據股份公司組織形式,認繳股票的種類、數額和對公司所負的有限、無限責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權,諸如經營管理權、監督權、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決策權。主要是通過購买股票資本的“參與”,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以控制操縱其經營業務的決策權限。有的金融壟斷資本家用一定的資本收买和持有一個主要股份公司股票,以它作爲“母公司”,然後以“母公司”爲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額去收买並掌握其他股份公司股票,使之成爲“公司”,繼之,再由“公司”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額的股票,使其成爲“孫公司”,從而形成層層控制體系,日益擴大股權勢力。   

按照企業股權持有者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一般可以將企業股東分爲:控制股東、重大影響性股東和非重大影響性股東三類。   

控制股東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財務經營政策;   

重大影響性股東則對一個企業財務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能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非重大影響性股東則對被持股企業財務經營政策幾乎沒有什么影響。

主要分類
股權tp://a4.att.hudong.com/50/95/01300000802987127555958180133_s.jpg">股權

1、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爲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爲股東的利益並兼爲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账薄查閱請求權等。

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爲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开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爲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买該轉讓的股權;不購买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买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买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买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买權。[1]

股權轉讓" alt="股權轉讓" src="http://a1.att.hudong.com/41/96/01300000802987127555968139932_s.jpg">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爲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爲股權轉讓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爲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爲企業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爲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爲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爲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爲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籤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轉讓" alt="股權轉讓" src="http://a2.att.hudong.com/52/97/01300000802987127555974706448_s.jpg">股權轉讓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爲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爲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股東應當購买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买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爲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爲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买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买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公司股票,但爲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公司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票作爲抵押權的標的。”這裏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爲準確地表述爲“質押權的標的”。因爲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公司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合同股權轉讓限制
合同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股東股東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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