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

前言
保證金tp://a1.att.hudong.com/24/24/01300000190639122843243264630_s.jpg">保證金

期貨交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長途電話業務合作、租賃、房屋裝修合同或者法律關系中,時常出現保證金的擔保方式。其種類和性質復雜,對於債權保障作用也多種多樣。對其定性和定位,一是依據法釋[2000]44號第118條關於“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首先確定它是否爲定金;二是對於被排除在定金範圍之外的保證金,仍須予以類型化,確定每種類型的保證金的效力。

備用金類型
保證金tp://a3.att.hudong.com/80/24/01300000190639122843245005883_s.jpg">外匯保證金交易
有的保證金無定金罰則的效力,只是作爲當事人一方履行付款義務的備用金,並且存儲於雙方當事人指定的账戶上或者債權人的账戶上,該當事人未及時或者如數地支付應付款額,相對人有權從保證金中提取相應的保證金。這種保證金對於債權人的債權而言具有較強的保障實現的作用。

屬於當事人一方履行付款義務的備用金的情形,如某《長途電話業務合作協議》第3條第2款第F項規定:“保證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60萬元,如果甲方實際流量連續兩個月達到或超過400萬分钟,則在最近一個繳費期內補交保證金20萬元;隨甲方流量每增加100萬分钟,保證金依此類推,若出現不正常繳費,則以保證金抵衝;如合同解除甲方應在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將保證金歸還乙方。”第4條第C款規定:“乙方逾期未及時向甲方付款,甲方有權首先從保證金抵衝(當未清繳話費總額達到保證金總額80%時,甲方有權在5個工作日內讓乙方蓄補同等數額的保證金,若乙方未能按時履行,甲方有權停止雙方業務合作,並保留對未清繳話費的追繳權力),剩余部分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每日應按付款項的千分之三計算。”其中,“抵衝”屬於履行債務;“乙方未能按時蓄補同等數額的保證金,甲方有權停止雙方業務合作”,是將乙方蓄補同等數額的保證金作爲乙方的主給付義務,乙方違反該主給付義務構成違約,產生解除權,甲方可以行使解除權。再如,某《擔保合作協議書》第4條第3款規定:被保證人同意,本次向某銀行貸款人民幣7000萬元後,將貸款總額的30%作爲保證金存入保證人指定的账戶;保證人保證在被保證人貸款到期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額退還至被保證人貸款账戶,由貸款銀行監管;被保證人同意承擔該保證金應分擔的貸款利息

付款類型

有的是名爲保證金,實爲付款。它使債權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地得到實現。就這部分債權來說,保證金實際上起到了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但就尚未清償的債權部分而論,保證金顯然不是擔保方式,如果說它有擔保作用,至多與違約責任擔保作用相當。

某《房屋租賃合同書》規定: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籤訂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加納兩個月的租金作爲租賃保證金,共計806400元人民幣(第3條第2項)。本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約定的應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退還承租人(第3條第4項)。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將租賃房屋整體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再退還租賃保證金,同時承租人還得承擔違約責任(第6條)。如遇政府規劃建設徵用、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賃房屋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出租人退還保證金,雙方按當年實際使用時間結算租賃等各項費用,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第9條第3款)。從這些規定可知,此類租賃保證金具有預付部分租金、雙方當事人清結合同履行和返還租賃房屋所需費用的備用金、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備用金、合同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而終止時予以退還的性質。

某《房屋租賃合同》規定,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裝修時,應交納裝修保證金,共計人民幣10萬元給出租人,承租人裝修完畢的3日內,若無其他糾紛,出租人應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第4條第4款)。其中所謂“其他糾紛”,包括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主體結構、損壞各種專用部分的管道和電梯等共用部分、亂倒垃圾等而發生的糾紛。承租人對上述行爲產生的費用損害賠償金等需要承擔責任時,出租人乃至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從裝修保證金中扣除。

定金類型
保證金tp://a1.att.hudong.com/27/15/01300000242997122955157054751_s.jpg">保證金
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全部條款的聯系性,有的保證金應被認定定金。例如,甲_______乙雙方就A項目於2004年7月8日籤訂了《銷售合作協議》 ,其中的第7條規定:“本協議籤定之日,乙方給付甲方保證金壹佰萬元整。甲方保證履行本協議,若違約則雙倍返還保證金並承擔乙方一切損失,保證金衝抵乙方應支付的首期包銷款。”僅就該約定的文義觀察,該保證金與定金相比,既有相同的一面,即甲方(給付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保證金;也有不同的一面,即未約定這樣的效力:乙方(給付保證金的一方)違約,甲方不予返還保證金。如果將它解釋爲當事人疏忽而遺漏了“乙方(給付保證金的一方)違約,甲方不予返還保證金”的約定,存在着合同漏洞,則可以認定爲這是關於定金的約定;如果認爲當事人的本意就是其文義昭示的內容那么,它就不是關於定金的約定。究竟如何認定?可以通過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方法澄清該約定的含義。目的解釋在本案中有些困難,體系解釋比較容易。其原因在於,甲乙雙方於2004年8月26日籤訂了《終止協議》 ,該協議第1條規定:“本終止協議籤字蓋章之日起,原《銷售合作協議》終止執行,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第2條規定:“本終止協議籤字蓋章當日,雙方重新籤訂《銷售合作協議》,乙方根據雙方於二00四年七月八日籤訂的A項目銷售合作協議》已支付給甲方的100萬元保證金轉化爲新的《銷售合作協議》中乙方應支付甲方的部分定金。”甲乙雙方於當日(2004年8月26日)就A項目籤訂了新的《銷售合作協議》,該協議未再規定保證金,通篇未出現保證金的字樣,而是規定了定金,其第7條規定:“本協議籤訂之日,乙方給付甲方定金1300萬元(含乙方已支付甲方的100萬元保證金),該定金由乙方根據甲方的付款委托直接支付項目土地出讓金,余款再劃入甲方账戶。該1300萬元定金按歸還當日銀行一年固定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該1300萬元實際支付之日起的一年時間歸還)。

甲方保證履行本協議,若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並承擔乙方的一切損失。”第10條第2款第1項規定:“如甲方原因,導致以下情況發生,或由於甲方股東違約,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承擔乙方的相應經濟損失,並於10日內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定金。”尤其是前述第7條括號內的話,十分明顯地將乙方按照甲乙雙方於2004年7月8日所籤《銷售合作協議》第7條的規定支付的100萬_______元“保證金”,認定爲“定金”,這與甲乙雙方於2004年8月26日籤訂了《終止協議》,該協議第2條關於“乙方根據雙方於二00四年七月八日籤訂的A項目銷售合作協議》已支付給甲方的100萬元保證金轉化爲新的《銷售合作協議》中乙方應支付甲方的部分定金”的規定互相印證,令人信服地表明該“保證金”是定金

保有返還請求權

如果上文所引“本協議籤定之日,乙方給付甲方保證金壹佰萬元整。甲方保證履行本協議,若違約則雙倍返還保證金並承擔乙方一切損失,保證金衝抵乙方應支付的首期包銷款”,當事人的本意爲其字面文義所昭示的含義,僅僅有接受保證金的一方違約須雙倍返還保證金,而交付保證金的一方違約並不喪失請求返還保證金的權利,只是實際上並不返還,是“衝抵”首期包銷款。

可見,此類保證金只具有定金的部分效力,可稱之爲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

無雙倍返還效力

有的保證金具有如下效力:交付保證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保證金歸接受它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接受保證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不負雙倍返還的責任。可見此類保證金只具有定金的部分效力,可稱之爲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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