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



GP

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夥人

 即普通合夥中的出資人、隱名合夥中的出名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中的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統稱。在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分享合夥收益,每個普通合夥人都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在隱名合夥有限責任合夥中,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一般而言,國內GP這個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在此類企業中有GP和LP的明確區分。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的主要組織形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的合夥人分爲有限合夥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夥人(GP, General Partner, 承擔無限責任)。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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