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



可轉債

可轉債全稱爲可轉換公司債券,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公司股票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股票,享受股利分配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股票。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臺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爲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爲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風險投資防略:

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爲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爲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股票

轉債的根本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是這種債有個特殊性,就是債權人有權利根據債務人的股票價格的情況把債轉換股票,相應得,債權也就轉換股權.

當你認爲該公司的業績增長會比較好而股價表示很高時,就是將“轉債”轉換股票的時候.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爲換股成本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爲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爲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愿意去轉換,因爲換股成本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爲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爲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爲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臺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一樣,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選擇權,臺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买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买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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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以下情況下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及停牌時間

公布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暫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後第一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公布進行收購、兼並或改組等活動公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布發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案件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一天。在交易日召开股東大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的規定,當可轉換債券公司交易日召开股東大會,從召开當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時間,這點也與A股一樣。=======

轉換債券作爲兼具股票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種,其條款之復雜遠遠超過了單純的股票債券,而近期雅戈爾等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變得更加撲朔迷離。那么,投資者應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簡單明了而又不失準確呢?

轉換債券條款雖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無非是四條: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徵意義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利率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一方面看,可轉換債券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控制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價格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爲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一旦可轉換債券轉股期开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裏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爲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股票,應對二級市場股票價格波動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一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爲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一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一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一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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