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


簡介
  人身意外保險,又稱爲意外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爲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量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是以保險人的身體作爲保險標的,以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根據這個定義,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傷害必須是人體的傷害,人工裝置以代替人體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軀體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爲保險對象。人身意外保險保險事故
  意外傷害保險承保風險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意外險產品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爲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來的劇烈的偶然發生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成該合同保險事故。
  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則不屬意外事故;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系由保險長期操勞或磨煉所致,如地質勘探作業、運動員多年運動致腰及關節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謂“偶然”,是指保險人不能預見、不希望發生的事故。人身意外保險的類型

一、按實施方式劃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自愿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如,我國現开辦的中小學生平安險、投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是其中的險種。這些險種均採取家長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學校或旅店代收保費,再匯總交保險公司
  2.強制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強制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政府強制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參加的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它是基於國家保險法令的效力構成的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按承保風險劃分

  1.普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由一般風險而導致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一般由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好條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與“否”的附合。在實際業務中,許多具體險種均屬此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我國現开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平安保險等。
  2.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或由特定原因而發生或導致的人身意外傷害事件。由於“三個特定”,相對於普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言,後者發生保險風險的幾率更大些,故稱之爲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例如在遊泳池或遊樂場所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體育比賽或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等。實際开辦此類業務時,大多採取由投保方和保險方協商一致後籤訂協議的方式辦理。

三、按保險對象劃分

  1.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個人作爲保險對象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是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險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是:①大多屬於自愿保險,但有些險種屬於強制性保險。如我國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帶有強制性的特點。②多數險種的保險期間較短。③投保條件相對寬松。一般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對象均沒有資格**,凡是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者均可作爲保險對象。④保險費率低,而保障範圍較大。由於一般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具有儲蓄性,所以保險費僅爲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幾,甚至萬分之幾。
  2.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是以團體保險對象的各種人身意外險。由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率與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無關,而是取決於保險人的職業,所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適合於團體投保。在我國,主要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2年开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992年开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長期還本保險等。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一是投保人保險人不是一個人,投保人是一個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單位,如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保險人是單位的人員,如學校的學生、企業員工等。二是保險責任主要是死亡責任,以保險人死亡作爲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所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三是保險金額一般沒有上限規定,僅規定最低保額。四是保險費率低,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於是單位投保,降低了保險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費用保險費率因此降低。五是在通常情況下,保險費交納是在保險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險費交清後保單方能生效。
  團體人身意外保險與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比較而言,二者在保險責任、給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區別比較明顯的是:保單效力有所不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一旦脫離投保的團體保險單即對該保險人失效,投保單位可以專門爲該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保險單對其他保險人仍然有效。

四、按保險期限劃分

  1.極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往往只有幾天、幾小時甚至更短。我國目前开辦的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遊保險、索道遊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遊泳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大型電動玩具遊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均屬於極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由地方政府或有關管理機關發布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搭乘長途汽車的旅客必須投保。住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在旅館住宿的旅客爲保險人,由旅店代辦承保手續,但旅客可以自由選擇投保。旅遊保險組織團體旅遊的旅行社(或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羣衆團體等)爲投保人,以參加旅遊團體的旅遊者爲保險人,由旅行社爲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2.一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大多數險種的保險期限爲一年。目前我國开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保險、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都屬於一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保險都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投保人,以這些單位的職工爲保險人,由投保人保險人向保險人集體辦理投保手續。由於是以團體方式投保,如果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離職,則自離職之日起,保險合同對其喪失保險效力,保險人退還未到期保費。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是以在校學生爲承保對象,由學校爲學生向保險人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3.多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超過一年,但基本上不超過五年。如我國目前开辦的人身意外傷害期滿還本保險保險期限可以是三年、五年。人身意外傷害還本保險保險本金是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率和相應年期的利息率制定的。保險投保人意外傷害還本保險交納的保險本金遠大於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交納的保險費,但由於保險人在保險期限結束時返還本金保險人只是損失利息

五、按險種結構劃分

  1.單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僅限於人身意外傷害。我國目前开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都屬於單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其他保險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另一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其他保險責任。如我國目前开辦的簡易人身保險,以生存到保險期滿或保險期限內死亡爲基本保險責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屬於生死兩全保險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再如,住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包括旅客由於人身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殘廢以及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物品的損失,屬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財產保險

六、按是否出立保險單劃分

  1.出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它是指承保時必須出立保險單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年期和多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出立保險單,如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等。
  2.不出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它是指承保時不出立保險單,以其他有關憑證爲保險憑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出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多爲極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例如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汽車票爲保險憑證,而不需要單獨出立書面的保險單。人身意外保險保障項目

一、死亡給付

  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按殘疾程度大小分級給付殘廢保險金。殘疾給付是部分給付,最高以死亡給付爲限。

三、醫療給付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療給付規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爲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住院津貼給付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給付停工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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