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账

 

簡介

“掛账”一詞並不是會計學中的術語,原因在於其的不規範性,但由於歷史原因,爲會計人員習慣性的使用。它所包含的含義有:

含義

1.確認某會計要素會計科目的意思。比如,“掛應付账款”,這裏就是指確認爲應付账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應付账款。又如,“掛管理費用”,指確認爲管理費用,即將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中,從而增加了管理費用。

2.應確認而不確認的意思,含有違規不處理的意思。比如,“虧損掛账”,這是一種明顯地違反會計制度的做法,它造成的後果在於隱瞞了企業的虧損情況,歪曲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導致財務報表局部或整體的不可信,從而影響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掛账需要注意涉稅風險

  預收账款是买賣雙方協議商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貸款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預收账款的核算應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預收账款比較多的,可以設置“預收账款”科目;預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預收账款”科目,直接記入“應收账款”科目的貸方。單獨設置“預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預收账款”科目的貸方,反映預收的貨款和補付的貨款;借方反映應收的貨款和退回多收的貨款;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清的預收款項借方余額反映應收的款項。
  預收账款掛账長期或者大額掛账的現象主要分兩類:
  1、非主觀故意行爲。部分企業尤其是工業企業合同規定收到預收账款、發出貨物後未將全部貨款結轉銷售收入,未能及時足額納稅;以上偏差並非企業故意偷逃稅款,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理解不夠,或誤將預收账款結算方式當作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進行账務處理,或認爲沒有收到全部貨款及开具發票就可以不記收入而未結轉銷售收入會計人員在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時間上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會計人員過多的從會計制度角度,考慮謹慎性原則,強調所有權的實際性轉移,而忽視稅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實現就應納入收入,繳納稅款,混淆“預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結算方式,將本應屬於收款在前,發貨在後的預收账款誤按分期收款進行账務處理。
  2、存在主觀故意行爲納稅人資產負債表“預收账款”某一時間貸方余額爲較大。該企業經營產品屬於非緊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場,購貨單位付款後提貨的可能性較小,故檢查重點放到“預收账款(暫收款)”账戶。此账戶反映某一時間段貸方發生額比較頻繁,故通過抽取調閱發生額較大的憑證詳細檢查。經查閱其業務日報表銷售部門的發貨記錄,發現付款單位已將貨提走,但發票未开,從而確定爲屬於銷售貨物的行爲,只是部分余款未結。經過逐項核實,發現該企業銷售貨款掛“預收账款”,未轉入“商品銷售收入”,少報銷售額,不繳或者少繳納稅款。
  另外,部分納稅人濫用收入確認要件,故意推延納稅時間。如有的企業利用甲方因整體交付付款計劃安排而不及時索票,濫用收入確認要件,以未驗收而不滿足合同確認的所有權轉移,推延納稅時間。如電力行業,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時間規定。根據行業慣例,要5年後才付款,設備供應商也按照5年確認收入,而電站投入商業化運作一般只需要3年時間。這樣會面臨涉稅風險,應當從實質上把握預收账款確認收入
  應稅收長期掛“預收账款”,在稅務機關的檢查中是經常遇到的。對此稅務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注重審核账簿與查看實物相結合,掌握貨物發出的具體情況。
  例如,A公司預付30%價款,款到發貨後付50%,安裝調試後付16%,开出全額發票後再付4%.實際運作上,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時,B公司已全部發貨,收到了該集團公司的收條,且收到80%的貨款。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預收账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方預收的定金或部分貨款,貨物發出時確認銷售收入。對於B公司提出自己銷售的貨物屬於大型設備,應當在完成安裝後才算是發貨這一情況,經過稽查人員外調,當時,B公司發貨後已完成安裝任務,A公司打了收條證明收到了貨物,盡管雙方因對產品質量有爭議,但並不影響貨物所有權在發貨時就已發生轉移這一事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爲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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