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簡稱火險,它以存放在固定場所並相對靜止的財產作爲保險標的,是財產保險的一種。
特點
火災保險是一種傳統的保險業務,於其他保險業務相比,有如下獨立的特徵,無法用其他保險險種替代。
保險標的存在於陸地,相對靜止。
可保風險非常廣泛,包括各種自然災害和多種意外事故。存在多種附加險,如附加利潤損失保險和附加盜竊風險保險等,覆蓋了大部分可保風險。
分類
請參見保險業務體系表。
家庭財產保險以居民家庭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場所的物質財產爲保險對象。
保險標的
可保財產
被保險人自有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法律上承認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關系並且坐落或存放於保險單載明的地址的下列家庭財產。如下:
房屋及附屬設備和室內裝修材料;
機器及設備;
經過特別約定可以作爲保險標的的財產。如市場價格變化大,保險金額難以確定的財產: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郵票、藝術品等。如價值高,風險特別的財產: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等。如風險大,需提高費率的財產:礦井、礦坑內的設備、物資等。
不保財產
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
未經收割的農作物、家禽、家畜、其他家養動物。
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按重置價值投保;
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
保險費率
工業險費率
六級,分別爲金屬冶煉類、棉紡織輕工業類、麻絲油蠟加工類、一般危險品化合生產類、特別危險品化合生產類。
倉儲險費率
五級,分別爲一般物資、一般危險品、特別危險品、金屬材料、石油。
普通險費率
五級。除上述範圍外的其他可保財產。
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列明的自然災害: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冰凌、泥石流等。
保險合同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的物體的墜落等。
特別損失承擔的責任:自有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並且保險標的的安全必須因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存在才能正常存在,比如熔爐、冷凝設備、發酵設備等。
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的,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
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採取針對保險標的的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賠償計算
固定資產足額投保時按照重置價值與實際損失較小的一個賠償;不足額則按照比例賠償。
流動資產和已經攤銷或账外資產按照账面余額和實際損失較小的一個賠償。
主要險種
財產保險基本險承保火災、雷擊、爆炸、飛行物體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及上述保險責任3、4、5項。
財產保險綜合險除承擔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責任外,還承擔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災害。
機器損壞保險承保可正常運轉的機器設備因人爲的、意外的或物理的原因導致的物質損失。
利潤損失保險又稱營業中斷保險,它承保企業因意外遭受災害事故導致正常生產或經營中斷造成的可預期的利潤損失或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費用支出。
保險金額一般用本年度毛利潤金額確定,並考慮業務發展趨勢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綜合得出。
保險費率一般採用基礎費率結合企業經營性質及其他影響損失大小的因素進行增減。
保險賠償
賠償期限一般雙方事先協商,估算發生保險事故後恢復經營所需時間商定。
賠償計算方法:毛利潤損失=(標準營業額-實際賠償期內營業額)×毛利潤率×(1-免賠率)
不可保風險
战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敵對行爲、武裝衝突、徵用或沒收;
核反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
特點
家庭財產保險強調保險標的的實體存在,強調保險地址的固定性。該險種承保家庭或個人,業務分散,賠償額度小,比較零星,主要針對家庭面臨的火災、盜竊等風險設計保險責任。
分類
可分爲針對房屋的房屋保險、房屋裝潢保險等;針對其他家庭財產的自行車、液化氣灌、家用電器保險等。
保險標的
可保財產
房屋及附屬設備、生活資料、農具、工具、已經收獲的農副產品、與他人共有的上述財產、代保管的上述財產、租用的上述財產。
不可保財產
個體工商戶和合作經營組織的營業器具、工具和原材料;正處於危險狀態的財產;價值高、物品小、出險後難以核實的財產或者無法鑑定價值及無市場價值的財產;生長期的農作物;機動車輛;運輸中的貨物。
保險責任
基本險的保險責任:火災、爆炸、雷擊及其他自然災害、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合理的施救費用。
战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爲、核輻射、核污染等;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負荷、短路、電弧火化、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損失;
堆放在露天的財產以及用蘆葦、油毛氈、麥杆、帆布等材料作爲外牆、屋頂的簡陋房屋由於暴風、暴雨或雪災導致的損失;
蟲蛀、鼠咬、黴爛、變質和家禽的走失、失竊或死亡導致的損失;
保險費率常因地區不同、房屋結構分級不同而不同。
辨析
火災保險的分類
在國際上,通常直接用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火災保険)這個概念,在中國,1996年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以前,採用的是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涵蓋火災保險中的團體火災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的概念。1996年以後,由於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日益增多,“企業財產保險”這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壟斷經營的主流產品被其他豐富的保險產品取代,雖然現行國內大多書籍仍然採用這種分類方法,但是由於“企業財產保險”險種已經成爲歷史,所以本條目採用團體火災保險指代企業(法人)火災保險這一類保險。
在中國大陸,個體工商戶並不能夠作爲團體火災保險的被保險人,而只能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可能由於團體火災保險強調被保險人的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