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主體

 

投資主體的概念

具有相對獨立投資權力的政府機構、經濟實體和個人。作爲投資主體一般要具有以下三個條件:(1)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有相對獨立地做出投資決策的權力;(2)有足夠的資金來源進行投資;(3)對投資所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或支配權,並能相對自主地或委托他人進行經營

投資主體的分類


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投資基本上屬於國家。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投資主體呈多元化趨勢。目前我國的投資主體有:(1)中央政府作爲投資主體,其投資重點一般爲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基礎工業、極少數大型骨幹企業和國防、航天、高技術等战略產業投資。(2)地方政府作爲投資主體,主要從事區域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方面。(3)企業作爲投資主體。企業作爲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根據市場需求企業更新技術,改進工藝等要求,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進行投資活動。(4)個人作爲投資主體。相對於前三個投資主體而言,它具有範圍廣,數額小,靈活性強等特點。(5)外國投資主體。指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對我國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等。

不同的投資主體擔負不同的投資任務,採取不同的投資方式。它們既是獨立的,又是相互聯系的,既可單獨投資,又可以不同投資主體聯合投資,由此構成了我國有機的多元化的多層次的投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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